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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拆迁赔偿,离婚后是否还有份

胡** 河北-邯郸 土地征收咨询 2025.10.21 04:19:44 434人阅读

集体土地拆迁赔偿离婚后是否还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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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按户籍人口计算拆迁赔偿,离婚后户籍还在被拆迁集体,应积极与拆迁部门沟通,提供户籍证明等材料,争取获得相应赔偿份额。
(二)按房屋面积赔偿时,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且离婚未分割,可收集购房合同、出资证明等能证明房屋为共同财产的证据,向法院起诉主张分割拆迁赔偿款;若已明确分割归一方,应尊重产权归属结果。
(三)要确认自身集体成员资格,若离婚后仍具备,可向集体组织了解分配政策和流程,参与集体土地相关权益赔偿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025-10-21 08:4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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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集体土地拆迁赔偿有无份额,要视具体情况。按户籍人口算赔偿,离婚后户籍还在被拆集体,一般能获相应份额。
2.按房屋面积赔偿时,看对被拆房屋有无产权。若为夫妻共同财产且离婚未分割,可主张分赔偿款;已分割归一方,另一方无份。
3.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很重要,离婚后仍有资格,就能参与集体土地相关权益赔偿分配。

2025-10-21 07:44: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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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在集体土地拆迁赔偿中是否有份,取决于拆迁赔偿计算方式、对被拆迁房屋产权情况及集体成员资格。
法律解析:
集体土地拆迁赔偿的计算方式多样,不同方式影响当事人能否获得赔偿份额。按户籍人口计算时,若离婚后当事人户籍还在被拆迁集体,一般能获得相应赔偿。按被拆迁房屋面积赔偿时,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且离婚时未分割,当事人可主张分割赔偿款;若已明确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则无赔偿份额。同时,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也起着重要作用,若离婚后仍具备该资格,可参与集体土地相关权益赔偿的分配。
若您在离婚后遇到集体土地拆迁赔偿的问题,不清楚自己是否有赔偿份额,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2025-10-21 07:12: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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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在集体土地拆迁赔偿中是否有份取决于多种因素。若按户籍人口计算赔偿,且当事人离婚后户籍仍在被拆迁集体,一般能获得相应赔偿份额。按房屋面积赔偿时,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且离婚未分割,当事人可主张分割赔偿款;若已明确分割归一方,另一方则无份额。同时,具备集体成员资格的,可参与集体土地相关权益赔偿分配。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及时关注拆迁政策,明确赔偿计算方式。
2.核查自身户籍情况,确保在拆迁集体内。
3.理清被拆迁房屋产权归属,若涉及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可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益。
4.确认自己是否具备集体成员资格,保障应有的赔偿权益。

2025-10-21 05:34: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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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拆迁赔偿按户籍人口计算时,若离婚后当事人户籍还在被拆迁集体,一般能获得对应赔偿份额,因为户籍是确定人口数量进而分配赔偿的依据。
(2)按被拆迁房屋面积赔偿时,需看当事人对房屋有无产权。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且离婚时未分割,当事人可主张分割拆迁赔偿款;若已明确归一方,另一方无赔偿份额。
(3)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很重要,离婚后若仍具备集体成员资格,可参与集体土地相关权益赔偿的分配,因为集体成员资格是享受集体权益的基础。

提醒:离婚后集体土地拆迁赔偿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21 05:07:2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集体土地拆迁赔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只针对“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给予公平补偿。因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不适用该条例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费包括以下几种:(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计算公式: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有什么区别1、补偿标准不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一般采取重置成本进行补偿,实践中各地普遍根据房屋的性质、结构、使用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则采取由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2、权利人救济渠道不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时,“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采取裁决的方式解决补偿纠纷。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3、对于已经完成土地征收,但未给予房屋补偿、且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针对实践中遇到的土地征收已经完成、但是房屋补偿尚未完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最高人民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因此,如果土地征收结束时没有进行安置补偿或者未足额补偿的,并且房屋所在地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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