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法律虽未确定六种特定不可羁押疾病,但《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对不宜羁押的严重疾病范围有规定。涵盖严重传染病,如特定程度的艾滋病病毒感染、严重肺结核等,这类疾病传染性强,易在羁押场所传播。
(2)反复发作且严重影响生活的精神病患者,因其精神状态不稳定,羁押可能加重病情,也不利于监管秩序。
(3)心血管疾病如严重心律失常、冠心病伴严重心绞痛,患者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不适合羁押。
(4)严重呼吸系统疾病,像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患者身体状况差,羁押环境可能使病情恶化。
(5)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如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身体机能受损严重,需要良好的医疗条件。
(6)各种恶性肿瘤以及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血液系统疾病,患者需要持续治疗,羁押不利于其治疗和康复。是否羁押要结合病情及医疗机构证明综合考量。
提醒:涉及疾病是否适宜羁押需依据专业医疗机构证明,不同病情判断结果不同,建议咨询了解具体情况。
(一)对于涉及疾病是否适宜羁押的案件,相关部门应仔细审核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若对医疗机构证明存在疑问,可以组织专业的医疗团队进行重新评估诊断。
(三)在判断是否羁押时,除了依据病情和证明,还需考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实际生活自理能力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1.法律没明确规定六种特定不可羁押的疾病,不过有不宜羁押的相关规定。
2.《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划定了严重疾病类别,包含严重传染病、反复发作的精神病、心血管疾病、严重呼吸系统疾病、严重消化系统疾病、恶性肿瘤与血液系统疾病等。
3.能不能羁押要综合病情和医疗机构证明来判断。
结论:法律未明确六种特定不可羁押疾病,《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了不宜羁押的严重疾病范围,是否羁押要结合病情和医疗机构证明综合判断。
法律解析:《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明确了几类不宜羁押的严重疾病,包括严重传染病如达到一定程度的艾滋病病毒感染、严重肺结核;反复发作且严重影响生活的精神病;心血管疾病如严重心律失常、冠心病伴严重心绞痛;严重呼吸系统疾病如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如肝硬化失代偿期;各种恶性肿瘤及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血液系统疾病。不过,不能仅依据疾病种类就判定不可羁押,而是要结合具体病情以及医疗机构的证明来综合考量。如果遇到涉及此类疾病羁押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法律虽未明确六种特定不可羁押的疾病,但有关于不宜羁押情况的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界定了严重疾病范畴,包括严重传染病、反复发作且严重影响生活的精神病、心血管疾病、严重呼吸系统疾病、严重消化系统疾病以及各种恶性肿瘤和血液系统疾病等。是否对患者进行羁押,需综合考虑病情和医疗机构证明。
为合理处理涉及这些疾病患者的羁押问题,建议如下:
1.执法部门应严格按照《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标准,对患者病情进行准确评估。
2.医疗机构要出具客观、真实、详细的证明材料,为羁押判断提供可靠依据。
3.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执法部门、医疗机构等共同参与讨论,确保判断结果科学合理。
专业解答不适合羁押的几种疾病是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是本人生活不能自理,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暂不用被关押;但不关押不代表着不承担刑事责任,只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齐全,那么也是会按犯罪结果承担处罚。遇到不适合羁押的几种疾病是什么不清楚的,可以参考一下本文的内容。
专业解答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不能在看守所羁押的疾病有几种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专业解答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不能在看守所羁押的疾病有几种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专业解答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1、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等等。
专业解答(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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