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劳动关系解除协议显失公平,即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且是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订立的,受损害方可行使撤销权。
(2)受损害方行使撤销权有时间限制。一般情况下,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是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
(3)撤销权需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行使。协议被撤销后,自始无法律约束力。
(4)协议撤销后,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有过错方要赔偿对方损失。
提醒:
受损害方要注意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受损害方若发现劳动关系解除协议显失公平,应及时收集能证明协议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以及对方利用自身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订立协议的证据。
(二)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若为显失公平情形,要在一年内;若为重大误解情形,要在九十日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撤销协议的请求。
(三)协议被撤销后,可要求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对于因对方过错造成的损失,可要求对方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若劳动关系解除协议显失公平,即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一方趁对方危困或缺乏判断能力订立协议,受损害方可行使撤销权。
2.受损害方行使撤销权有时间限制,一般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重大误解当事人则为九十日。
3.撤销权要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行使,协议被撤销后自始无法律约束力。
4.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有过错方要赔偿对方损失。
结论:
劳动关系解除协议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可行使撤销权,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
法律解析:
显失公平的劳动关系解除协议,是指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且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订立的协议。受损害方若要行使撤销权,有时间限制,一般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是重大误解情形,当事人需在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需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的方式来实现。协议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有过错方要赔偿对方损失。若在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中遇到显失公平等类似情况,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