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抵充需依据填平守约方损失原则,结合二者性质和关系处理。违约金有惩罚和补偿双重性,损害赔偿金仅具补偿性。
2.当二者指向同一违约行为且违约金足以弥补损失时,先以违约金抵充损害赔偿金,有剩余违约方无需额外赔偿。
3.若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守约方可请求增加至与损失相当金额后再抵充。
4.若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违约方可请求适当减少,减少后再进行抵充。
建议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合理约定违约金数额,避免过高或过低。发生违约情况时,双方应积极沟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抵充事宜。
法律分析:
(1)违约金具有惩罚和补偿双重性质,是合同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的款项;损害赔偿金仅具补偿性,是违约方对守约方损失的赔偿。
(2)当二者指向同一违约行为,且违约金足以弥补损失,先以违约金抵充损害赔偿金,剩余部分无需额外赔偿。
(3)若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守约方可请求增加至与损失相当金额后再抵充。
(4)若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违约方可请求适当减少后抵充,抵充原则为填平守约方损失。
提醒:在处理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抵充问题时,要准确判断实际损失金额。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明确二者指向同一违约行为,当违约金足以弥补损失时,先用违约金抵充损害赔偿金,若有剩余违约方无需额外赔偿。
(二)若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守约方请求将违约金增加至与损失相当金额后再抵充损害赔偿金。
(三)若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违约方请求适当减少后再进行抵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1.明确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性质。违约金是合同约定违约时要付的钱,有惩罚和补偿作用;损害赔偿金是违约方赔给守约方的损失,只有补偿作用。
2.抵充规则。若违约金够赔损失,先用违约金抵,有剩余就不用额外赔;若违约金不够,守约方可要求增加到和损失一样;若违约金过高,违约方可要求适当减少,再进行抵充。
3.抵充原则是填平守约方损失。
结论: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抵充以填平守约方损失为原则,若违约金足以弥补损失,先以违约金抵充;若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请求增加后抵充;若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可请求减少后抵充。
法律解析:
违约金具有惩罚和补偿双重性质,是合同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的款项;损害赔偿金仅具补偿性,是违约方对守约方损失的赔偿。当二者指向同一违约行为时,遵循填平损失原则进行抵充。若违约金能覆盖损失,用违约金抵充后无额外赔偿;违约金低于损失,可请求增加到与损失相当再抵充;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违约方可请求适当减少后抵充。法律如此规定,是为平衡双方利益,保障公平合理。如果在实际中遇到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抵充的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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