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既遂标准采用“取得说”合理,该标准清晰界定了受贿既遂与未遂情形。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或索取财物,实际取得财物控制权时构成既遂。收受型受贿中,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行贿人交付财物并实际支配即达既遂;索取型受贿,主动索要并取得财物控制权也构成既遂。若国家工作人员承诺谋利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取得财物,则属受贿未遂。
为打击受贿犯罪,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受贿行为;二是强化廉政教育,提升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三是加大对受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形成有效威慑。
法律分析:
(1)受贿罪既遂标准采用“取得说”,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或索取财物,实际取得对财物的控制时,构成受贿罪既遂。
(2)收受型受贿中,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行贿人交付的财物并使其处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就达到既遂状态。
(3)索取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主动索要财物,实际取得财物控制权即构成既遂。
(4)若国家工作人员虽承诺为他人谋利,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实际取得财物,属于受贿未遂。
提醒:国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杜绝受贿行为。一旦涉及受贿相关情况,不同案情对应不同法律后果,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国家工作人员要明确收受或索取财物达到实际控制才构成受贿罪既遂,避免触碰法律红线。日常工作中保持廉洁自律,不轻易接受他人财物。
(二)行贿人不要试图通过给予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与受贿均是违法行为。
(三)若遇到他人行贿或索贿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1.受贿罪既遂一般按“取得说”判定。国家工作人员靠职务便利收或索财物,实际控制财物时,受贿罪就既遂。
2.收受型受贿中,国家工作人员收下行贿人财物并能实际支配,就算既遂。像收下装现金的信封,就构成既遂。
3.索取型受贿里,国家工作人员主动索财,拿到财物控制权即既遂。
4.国家工作人员承诺办事,但因意外没拿到财物,算受贿未遂。
结论: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实际取得财物控制权构成既遂;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取得财物,属于受贿未遂。
法律解析:
根据“取得说”,受贿罪既遂以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取得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在收受型受贿中,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行贿人交付的财物并能实际支配,就构成既遂,如收下装有现金的信封。索取型受贿里,主动索要财物且实际取得控制权即既遂。而若国家工作人员虽承诺为他人谋利,却因意外因素没能拿到财物,这就是受贿未遂。这一标准明确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有助于准确认定犯罪行为。若大家在生活中遇到涉及受贿犯罪认定的相关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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