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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是否从羁押之日计算

谭** 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 强制措施咨询 2025.10.19 14:34:03 385人阅读

无期徒刑是否从羁押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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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不存在从羁押之日起计算刑期的情况,因其没有确定的起算点和截止点。
2.即便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符合条件获得减刑变为有期徒刑,先行羁押日期也不能折抵刑期。
3.只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可折抵相应刑期。

解决措施和建议: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员,应鼓励其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争取符合减刑条件。司法机关在处理减刑等相关事宜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同时,对于公众要加强法律宣传,让大家了解不同刑罚的计算方式和相关规定。

2025-10-19 20:4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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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不存在明确的刑期起算点与截止点,也就不存在从羁押之日起计算刑期的情况。
(2)若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符合条件,可获得减刑,减刑后变为有期徒刑,但先行羁押日期不能折抵刑期。
(3)只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能折抵相应刑期。

提醒:被判处无期徒刑者虽可争取减刑,但要清楚先行羁押日期不能折抵减刑后的刑期。不同案情在法律适用上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19 19:13: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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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不用纠结刑期从羁押日起算问题,应将重点放在服刑改造上,争取符合减刑条件获得减刑。
(二)若符合条件获得减刑变为有期徒刑后,也不要错误认为先行羁押日期能折抵刑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可见,法律仅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先行羁押可折抵刑期,未提及无期徒刑先行羁押折抵刑期内容。

2025-10-19 18:20: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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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没有明确的刑期起算和截止点,不存在从羁押日算刑期的情况。
2.被判无期徒刑者,若服刑表现好符合条件可减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先行羁押日期也不能折抵刑期。
3.只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相应刑期。

2025-10-19 17:39: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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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无期徒刑不存在从羁押之日起计算刑期的情况,即便减刑为有期徒刑,先行羁押日期也不能折抵刑期。

法律解析: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没有明确的刑期起算点与截止点。不过,若服刑人员表现良好符合条件,可获得减刑变为有期徒刑。但先行羁押日期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折抵刑期。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相应刑期。因此,无期徒刑本身不涉及从羁押之日起算刑期问题。如果大家在刑罚刑期计算等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19 15:48:02 回复

留置具有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功能,作为一种介于行政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行为活动,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措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由于留置不属于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适用对象既可能是违法的,也可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留置是在24小时监控下,从留置的第一分钟到解除留置前的最后一分钟都处在监控之下。根据法律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性质上来看,留置措施限制和剥夺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应当予以折抵刑期。而且,以前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折抵刑期,现在由于体制改革,转为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留置也应当可以折抵刑期。故根据法律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批准。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留置具有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功能,作为一种介于行政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行为活动,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措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由于留置不属于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适用对象既可能是违法的,也可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留置是在24小时监控下,从留置的第一分钟到解除留置前的最后一分钟都处在监控之下。根据法律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性质上来看,留置措施限制和剥夺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应当予以折抵刑期。而且,以前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折抵刑期,现在由于体制改革,转为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留置也应当可以折抵刑期。故根据法律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批准。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留置具有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功能,作为一种介于行政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行为活动,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措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由于留置不属于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适用对象既可能是违法的,也可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留置是在24小时监控下,从留置的第一分钟到解除留置前的最后一分钟都处在监控之下。根据法律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性质上来看,留置措施限制和剥夺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应当予以折抵刑期。而且,以前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折抵刑期,现在由于体制改革,转为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留置也应当可以折抵刑期。故根据法律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批准。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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