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在开设赌场罪里,提供场地的人若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还提供场地,这种为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判断共犯与否,主观“明知”和客观提供场地行为是关键要素。
(2)要是提供场地者确实不知情他人用于开设赌场,一般不构成犯罪。然而,即便未直接参与赌场经营管理,若从开设赌场活动中获利,像收取高额场地租金,通常会被认定有主观故意,进而构成共犯。
(3)对于构成共犯的提供场地者,会根据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量刑处罚。
提醒:
提供场地时要谨慎核实用途,避免因不知情或获利而卷入犯罪。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提供场地者,若不想构成犯罪,应在出租场地时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了解承租人使用场地的用途,避免盲目出租。
(二)如果发现承租人可能利用场地开设赌场,应及时终止租赁关系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在收取场地租金时,要确保租金价格合理,避免因收取高额租金被认定为从开设赌场活动中获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提供场地者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场地,主观上有共同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提供场地的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1.开设赌场罪中,提供场地者若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场地,属犯罪提供帮助,可能成共犯。判断共犯,看主观“明知”和客观提供场地行为。
2.若不知用于开设赌场,一般不犯罪。但未参与经营却获利,像收高额租金,会被认定有主观故意,构成共犯。
3.对于共犯,会按其在犯罪中的作用量刑处罚。
结论:
开设赌场中提供场地者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情况视主观是否“明知”及客观行为而定。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若提供场地者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场地,属于为犯罪提供帮助,构成共犯。判断构成共犯的关键在于主观“明知”与客观提供场地行为。若确实不知用于开设赌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未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却从赌场活动获利,如收取高额租金,通常会被认定有主观故意而构成共犯。对于共犯,会按其在犯罪中的作用量刑。若对开设赌场罪中提供场地的法律责任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了解自身权益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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