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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可协商哪些细节

余** 福建-泉州 刑事诉讼咨询 2025.10.19 08:35:22 410人阅读

认罪认罚可协商哪些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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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可协商细节主要在量刑和程序适用两方面。量刑协商涵盖主刑、附加刑和刑罚执行方式。犯罪嫌疑人等可与检察机关就主刑具体刑期、附加刑罚金数额、刑罚执行争取缓刑进行协商。程序适用上,能协商选择速裁、简易或普通程序简化审,不同程序庭审繁简和审理期限有别。
2.解决措施与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充分了解不同量刑选择和程序特点,依据自身案件实际情况,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协助下积极与司法机关协商。司法机关也需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协商过程公平公正,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和质量。

2025-10-19 13:1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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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量刑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内容。在主刑上,犯罪嫌疑人等能和检察机关就具体的有期徒刑时长进行商讨;附加刑中可对罚金数额进行探讨;刑罚执行方式方面,还能争取缓刑,这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定的量刑优化空间。
(2)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关键步骤。当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且同意量刑建议和适用程序时,需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和协商的公正性。
(3)程序适用协商也很重要。犯罪嫌疑人可与司法机关协商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不同程序在庭审环节繁简和审理期限上有别,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程序,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提醒:认罪认罚协商过程复杂,不同案情协商重点和结果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19 12:45: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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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量刑协商方面
1.主刑:与检察机关就具体的有期徒刑刑期进行协商,提出合理诉求。
2.附加刑:积极和检察机关探讨罚金数额,依据自身经济状况争取合适金额。
3.刑罚执行方式:努力争取缓刑,向检察机关说明符合缓刑的条件。

(二)程序适用方面
结合自身情况,与司法机关协商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选择能高效处理案件的程序。

(三)签署具结书
在认罪且同意量刑建议和适用程序时,要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2025-10-19 11:29: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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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量刑协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里,量刑协商涵盖主刑、附加刑和刑罚执行方式。能就有期徒刑具体时长、罚金数额协商,还可争取缓刑。

2.签署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需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3.程序适用协商:可协商适用速裁、简易或普通程序简化审。不同程序庭审和审限有别,可结合自身情况选合适程序高效处理案件。

2025-10-19 10:29: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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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可协商的细节主要是量刑和程序适用,量刑能协商主刑、附加刑及刑罚执行方式,程序可协商适用速裁、简易或普通程序简化审,且签认罪认罚具结书需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
法律解析: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里,量刑协商是重要部分。主刑方面能对具体的有期徒刑时长进行商量;附加刑上可探讨罚金数额;刑罚执行方式可争取缓刑。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量刑建议和适用程序时,要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程序适用的协商也很关键,不同程序在庭审环节繁简和审理期限等方面有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根据自身情况与司法机关协商选择合适程序,让案件得到高效处理。如果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协商细节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2025-10-19 09:50:15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不可忽视两个细节问题解答如下,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因对证据及法律适用方面看法不一,主要存在以下两大争议。如何认定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一方面,要看涉案的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具有非公知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司法实践中对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的认定主要依据相关鉴定意见,但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机构在出具该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的鉴定意见之前,要对国内外数据库进行相关检索,以保证鉴定意见的严谨性。另一方面,要看权利人是否已采取保密措施及保密的范围和程度。保密性是指权利人对其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将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管理。其大致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商业秘密权利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保密意愿,客观上采取了保密措施。二是对商业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应在合理范围内。即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足以提示一般人合理注意到商业秘密存在即可,并不要求权利人采取绝对的、极端的保密措施。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金额如何认定。根据刑法的规定,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必备要件,但如何计算重大损失,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是在某些公司账目不全,无法计算其生产成本的情况下,如何准确计算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更是实践难点。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计算模式:一是侵权人的销售收入减去权利人的成本;二是侵权产品的销售收入乘以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三是侵权产品的销售量乘以权利人被侵权前的平均销售利润。如果采用第一种计算模式,一方面由于权利人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支付技术使用费、广告费等费用,其生产成本要远大于侵权人的生产成本,另一方面侵权人为了占有市场,其销售的价格有可能是权利人销售价格的一半,显然,这种计算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如果采用第二种计算模式,一方面存在前述侵权产品销售收入过低的问题,另一方面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也难以估算,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笔者认为,采用第三种计算模式,即通过对权利人同期销售被侵权产品的平均销售利润进行司法审计后,再乘以侵权人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量,计算出侵权行为对权利人所造成的损失。此种计算模式既充分考虑到侵权行为的直接后果是挤占了权利人产品的市场份额,又较为准确地估算出权利人的损失数额,具有可操作性。(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您好,针对您的与开发商签订购房补充协议要注意什么细节问题解答如下,补充协议开发商起草的补充协议常常将正式契约中保护交易公平的条款通过补充协议加以取消、变更,最大限度地减轻卖方的责任。有些开发商拒绝签订补充协议或者拒绝修改其起草的不公平补充条款,事实上违背了签订合同所应遵循的平等自愿原则。比如,有的开发商将正式契约中房屋的交付条件放宽为“甲方交付房屋时,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尚未下发,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可以依据临时核验证明进行验收”。此条款要求买方在房屋不具备合法交付条件时接收房屋,无疑免除了卖方因逾期交付房产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而买方接收房产后一旦发现问题将很难追究卖方责任。为了降低购房风险,购房者在签订补充协议时一定要拒绝以上类似条款,同时尽可能地将真实意思表示及卖方的承诺体现在补充协议中。购房者在签订补充协议时,最好要求开发商对以下事项进行约定:开发商对其主体资格及相应批准文件的承诺;所售房产及相应土地面积未设定抵押、留置权的承诺,这主要是为了避免造成购房者无常行使产权人的权利;面积误差、共用面积分摊的处理办法;房屋交付的具体办法、具体时间及违约金计算方法;与正式契约不一致的合同变更、解除条件;其他双方需要约定的事项。另外,还有一个免责条款的问题需要购房者清楚。在购房程序中,购房人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可凭北京市有关部门证明文件,据实予以延期:1.不可抗力;2.施工中不可预见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4.遇有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致使影响合同履行;5.冬、雨季,停电日,工期顺延。实际上,该条款对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某些免责因素约定对购房者来说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在实际履行合同时很难界定。因此,购房人在对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免责因素进行约定时一定要非常具体,要有确定性。例如,购房者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可要求开发商对施工中不可预见的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予以列明,对“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进行界定,对“冬、雨季,停电日”的证明做相应规定,以免在开发商出现逾期交房时,逃避法律责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员工签订工资协商合同需注意什么合同主要应包含下列内容:(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二)工资支付办法;(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四)工资调整办法;(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施步骤劳动关系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其步骤如下:1、提出方应事先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受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2、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的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3、协商形成的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4、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协商代表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由企业行政方制作正式工资集体协商文本,确定工资水平时应确保协商确定的职工劳动关系管理年度工资水平符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包括: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其它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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