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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逃罪的帮助犯会受到什么处罚

颜* 安徽-池州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10.18 07:43:24 312人阅读

脱逃罪的帮助犯会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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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帮助依法被关押的人脱逃,会被以脱逃罪共犯论处。

2.犯脱逃罪的,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司法量刑时,会考虑帮助犯在犯罪中作用大小等因素。若其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会认定为从犯,从犯会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4.具体量刑要结合帮助行为方式、造成后果等案件实际情况判断。

2025-10-18 12:5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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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脱逃罪的帮助犯以脱逃罪共犯论处,构成脱逃罪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帮助犯若认定为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量刑结合实际案件判断。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帮助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构成脱逃罪,脱逃罪的帮助犯以脱逃罪共犯论处,犯脱逃罪的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司法实践里,对于帮助犯会综合其在犯罪中作用大小等因素量刑。若帮助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会被认定为从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不过具体量刑要结合帮助行为方式、造成后果等案件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果遇到脱逃罪相关的法律问题,情况较为复杂难以自行判断,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18 11:29: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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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逃罪的帮助犯按脱逃罪共犯论处,帮助依法被关押人员脱逃构成脱逃罪,犯此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实践里,帮助犯量刑会综合其在犯罪中作用等因素判断。
1.若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会被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具体量刑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如帮助行为的方式、造成的后果等。比如使用暴力手段帮助脱逃且造成严重后果的,量刑可能相对较重;仅提供简单信息帮助脱逃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量刑可能相对较轻。

所以对于脱逃罪帮助犯量刑不能一概而论,需全面考量多方面因素。

2025-10-18 10:1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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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脱逃罪的帮助犯会以脱逃罪共犯论处,帮助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构成脱逃罪。这意味着只要实施了帮助脱逃的行为,就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2)依据刑法规定,犯脱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过司法实践中,对于帮助犯的量刑,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3)若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会被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量刑要结合帮助行为的方式、造成的后果等案件实际情况判断。

提醒:
帮助他人脱逃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要轻易参与。不同案件情况不同,涉及脱逃罪帮助犯的具体量刑需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18 09:15: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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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有帮助依法被关押人员脱逃的行为,应认识到这构成脱逃罪且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不要实施此类行为。
(二)若已涉嫌成为脱逃罪帮助犯,应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争取从轻处理。
(三)在司法程序中,若能证明自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可争取被认定为从犯,以获得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5-10-18 09:10:56 回复

会受到刑事处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相关司法认定(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范畴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属于渎职罪范畴,渎职罪前提是必须有“职”可渎。只有那些直接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包括领导职责)或因工作需要临时参与到查禁某项犯罪活动中来的工作人员,才有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而向他们或亲属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可能,也才有构成本罪的余地。以下为实务中部分存在争议的主体及认定理由:1.由于审判权在刑事程序上的中立性和最后性,法院一般不直接参与或担负或履行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因此,司法机关内那些根本不负有上述职责且也没有实际参与到查禁某项犯罪活动中来的工作人员,是不能单独成为本罪的主体的,如执行法官。2.“查禁犯罪活动”,应当包括从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开始,到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狱中罪犯的监管等整个过程的活动。看守所作为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其监管职能系“查禁犯罪活动”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看守所民警亦符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要件。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赋予了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具有对销售假冒烟草制品犯罪进行查禁、收集犯罪证据,并将销售假冒烟草制品案件移交司法机关的职权,因而具备了法律所赋予的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因此烟草稽查人员符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主体要求。(二)帮助逃避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构成要件中,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帮助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分子”,不包括一般的违法分子。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中的“犯罪分子”是指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或罪犯(如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一条)。“犯罪分子”认定是不需要以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刑事判决为必要条件,只要行为对象经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以刑事案件正式受理,就可以称之为“犯罪分子”。因此,帮助逃避行政处罚不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三)本罪与窝藏、包庇罪的区别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直接客体不同。前者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查禁犯罪活动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行为不同。前者的客观行为是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后者的客观行为是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向其提供隐藏处所、财务,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3.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自然人特殊主体,即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一般自然人主体。(四)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直接客体不同。前者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查禁犯罪活动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上无须有危害结果,后者在客观上通常必须有危害结果。3.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五)本罪与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区别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本罪与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构成要件方面存在差别:1.从主体上看,本罪的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可,并不要求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2.从客观行为看,本罪是行为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至于包庇的具体行为方式,在所不限。3.从行为的对象看,本罪的对象是犯罪分子,包括各类犯罪的犯罪分子,并不专指某一类犯罪的犯罪分子,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对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4.当查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风报信时,属于法条竞合,依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对行为人应定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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