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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认定民事诉讼中的自认

蒋* 广东-佛山 诉讼管辖咨询 2025.10.18 07:04:55 484人阅读

如何正确认定民事诉讼中的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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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一方对对方主张的于己不利事实表示承认,其认定有诸多要点。通常在诉讼里,一方陈述于己不利事实或明确承认,另一方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
2.若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除授权书明确排除事项外,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自认;当事人在场对代理人自认不作否认表示,也视为当事人自认。
3.自认可以撤回,需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经对方同意,或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受胁迫、重大误解作出且与事实不符。

解决措施和建议:当事人要谨慎对待自认,涉及重要事实时充分考量后果。若委托代理人,应在授权书中明确排除重要事项。若需撤回自认,要及时收集受胁迫或重大误解的证据并与对方协商。

2025-10-18 12:33: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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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一方对对方主张的于己不利事实表示承认。通常在诉讼里,一方陈述于己不利事实或明确承认,另一方无需举证。不过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规则。
(2)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时,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自认。若当事人在场且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不作否认表示,同样视为当事人自认。
(3)自认可以撤回,但需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受胁迫或重大误解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

提醒:
进行自认要谨慎,涉及重要事实应全面考量。若需撤回自认,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18 10:59: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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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诉讼里,一方陈述对自己不利事实或明确承认该事实,另一方不用举证。不过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需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此规定。
(二)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算当事人的自认;当事人在场且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不否认,也视为当事人自认。
(三)自认可撤回,需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受胁迫或重大误解作出且与事实不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2025-10-18 09:42: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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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自认是指一方承认对方提出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一般情况下,一方陈述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或明确承认时,另一方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除外。

2.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除授权书明确排除的事项,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自认;当事人在场未否认代理人自认,也视为当事人自认。

3.自认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需经对方同意,或有证据证明是受胁迫、重大误解且与事实不符。

2025-10-18 08:14: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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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事诉讼中一方对对方主张的于己不利事实表示承认属自认,一般另一方无需举证,但涉及特定事实不适用,诉讼代理人的自认在一定条件下视为当事人自认,自认可在满足条件时撤回。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诉讼里一方陈述于己不利事实或明确承认,另一方无需举证,不过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规则。若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除授权明确排除的,其自认视为当事人自认,当事人在场不否认也如此。并且自认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经对方同意,或有证据证明受胁迫、重大误解且与事实不符时可撤回。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自认规则的应用较为复杂,不同情况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您在民事诉讼中遇到关于自认规则相关的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18 07:53: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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