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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认定

陈** 浙江-舟山 其他侵权咨询 2025.10.18 04:07:28 450人阅读

民法典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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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可得利益损失是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损失,其认定要综合考虑合同性质、目的等多方面因素。例如不同类型的合同,其可得利益的表现形式和认定标准会有所不同。
(2)可预见规则要求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对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有预见或应当预见,才需承担赔偿责任。这避免了让违约方承担不合理的、超出其预见范围的损失。
(3)减损规则规定非违约方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对于扩大的损失不能请求赔偿。如在对方违约后,非违约方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4)损益相抵规则需从损失中扣除因违约而获得的利益,保证赔偿的公平性。
(5)司法实践中结合市场行情、行业利润率、当事人过往交易情况等确定损失数额,使非违约方得到公平补偿。

提醒:在合同履行中,非违约方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违约方需清楚自身可能承担的合理赔偿范围,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18 11:3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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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可得利益损失要综合考虑合同性质、目的等情况,判断是否属于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二)遵循可预见规则,只有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违约损失才需赔偿。
(三)适用减损规则,非违约方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扩大损失部分无法获赔。
(四)遵循损益相抵规则,从损失中扣除因违约获得的利益。
(五)司法实践中结合市场行情、行业利润率、当事人过往交易情况等因素确定损失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025-10-18 10:0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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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得利益损失是合同履行后本可获得的利益损失。认定时要综合合同性质、目的等判断。

2.赔偿遵循可预见规则,违约方仅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损失负责。

3.适用减损规则,非违约方要采取措施防损扩大,否则扩大部分无法索赔。

4.遵循损益相抵规则,从损失中扣除因违约获的利益。

5.司法认定结合市场行情、行业利润率、过往交易等定损失,保障非违约方公平补偿。

2025-10-18 08:13: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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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认定可得利益损失,需综合合同性质、目的等判断,遵循可预见、减损、损益相抵规则,结合市场行情等因素合理确定损失数额。
法律解析:
可得利益损失是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的损失。在认定时,要依据合同性质、目的等综合考量。可预见规则要求违约方仅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损失负责赔偿。减损规则规定非违约方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损失索赔。损益相抵规则需从损失中扣除因违约获得的利益。司法实践里,会结合市场行情、行业利润率、当事人过往交易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损失数额,保障非违约方得到公平补偿。若遇到可得利益损失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18 06:29: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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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指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的损失,认定时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认定时应遵循可预见规则,违约方仅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损失负责赔偿;适用减损规则,非违约方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否则不得就扩大损失索赔;遵循损益相抵规则,从损失中扣除因违约获得的利益。

司法实践中,结合市场行情、行业利润率、当事人过往交易情况等因素确定损失数额,保障非违约方公平补偿。

为合理认定可得利益损失,可采取以下措施:
1.合同订立时明确各方对可能损失的预见范围,减少争议。
2.非违约方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保留相关证据。
3.司法机关全面审查各项因素,确保损失数额认定合理公平。

2025-10-18 05:06:12 回复

一、如何认定合同可得利益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的必须通过合同的继续履行才能实现的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尽管它没有为当事人实际享有,但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当事人就会获得的利益。因此,它属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的范围。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在确定可得利益赔偿时,受害人不仅要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确实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而且要证明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且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二)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旨在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而并不赔偿其因从事一桩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的。如果不成功的交易所带来的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则是将全部风险转嫁给违约方,使违约方实际上充当了非违约方的保险人,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二、如何计算合同可得利益损失依我国合同法规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对方丧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违约方应向受害人承担的一种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取的利益”即可得利益,它主要是指利润的损失,如获得合同标的物以后转卖所获取的利益、获得租赁物以后转租所获取的利益、获得机器设备等标的物以后投入使用后所获取的利益。可得利益损失是指,违约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丧失了合同如期履行下所能够获取的预期利润等财产利益。司法实务中,在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面,对数额的确定,受害人如果能够举证证明自己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系属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中间没有介入其他因素,且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的,那么,违约方当然应对这些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在确定所失利益的数额时并非如此简单,因为有些利润的获得须具备多种因素和条件。因此,在确定具体数额时,应该根据具体案件中的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一)约定计算法。即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可得利益的数额或因一方违约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方法来确定赔偿责任。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精神,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一方违约造成对方可得利益损失时,应根据约定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时,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予以适当增加;在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时,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予以适当减少。此外,当事人也可以事先约定因一方违约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司法实务中应注意的是,只要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事先有此约定,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应确认此约定有效,并优先适用此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同时,承认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和计算标准,既可以减轻人民在实际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方面的困难,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二)收益对比法。即依通常方法比照受害人相同条件下所获得利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此种方法又可分为平均收益对比法和同类收益对比法。前者是指以受害人在上一收益时间段的收益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如以受害人在上一年或上一月的利润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其可得利益损失。后者是指以同类合同、同时期内实际履行所取得的财产利益,同类企业在某个时期获得的平均利润,或以某项设备投入正常运行时所获得的财产利益等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此种收益对比法一般适用于那些能获得比较稳定的财产收益的情况。司法实务中,采用该计算方法的关键在于准确确定参照对象。确定参照对象应注意受害人的相关条件,或与受害人在某个时期的情况相同或相似,参照对象与受害人的相关条件和情况越相同或越相似,则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的计算越精确。(三)衡情估算法。即人民在审理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中难以准确地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数额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衡情估算,依自由裁量权,责令违约方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以合理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司法实务中,在采取此种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时,首先应看是否有法律规定。如果有法律规定,应按法律规定处理;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则应按合同的性质、目的,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衡情确定,以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如在计算买卖合同中可得利益数额的关键是确定合同标的物价格的计算标准。由于标的物价格、计算时间和计算地点的不同,计算出来的可得利益结果可能相差很大。一般而言,标的物的价格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事后又没有补充约定的,可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参照市场同类物的价格进行计算;计算依据的时间应是可以实现可得利益的合同应当履行的时间;计算地点则应以违约行为发生的地点为标的物价格的计算地点。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人民也可以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数额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定应受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

一、什么是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与现存利益相对的概念,它是指在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的,而为当事人所期望在合同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可得利益具有以下特点:未来性,即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尚未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可期望性,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该利益并且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而获得的利益;现实性,即该种利益并非臆想的,只要合同如约履行就会为当事人所获得。二、如何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数额对数额的确定,受害人如果能够举证证明自己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系属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中间没有介入其他因素,且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的,那么,违约方当然应对这些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在确定所失利益的数额时并非如此简单,因为有些利润的获得须具备多种因素和条件。因此,在确定具体数额时,应该根据具体案件中的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下列几种计算办法:(一)对比法。也称差别法,指人民采用类推或类比的方法,比照与受害人相同条件下在同期内所获得的收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采用对比法,首先应当确定参照对象,即比照对象,确定参照对象,应当注意与受害人之间的条件要基本相同,越相同或相类似,对比也就越合理,准确程度也就越高;其次要确定比照对象在受害人受损害期间所取得的收益额,如果以受害人自身作为比照对象,则要以受害人在损失发生前较长时间内的平均收益为标准。(二)估算法。也称估计赔偿法,是指人民在缺乏可比对象而难以准确确定受害人实际存在的可得利益损失的情况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行为人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这种方法适用于不能采用或不宜采用对比类推的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比如对自然孳息损失,对消除潜在危害后果在将来需要增加的支出等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三)约定法。是指人民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或协商确定的损失损害赔偿范围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来确定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这种方法广泛适用于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当事人约定或协商确定赔偿范围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既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协商确定。此外,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在司法审判中还应当与举证责任联系起来。作为受害人,其对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应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不仅要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确实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而且要证明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且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如果受害人缺乏应有的证据,也难以认定其可得利益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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