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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调店不同意怎么办

王* 重庆-潼南区 公司经营纠纷咨询 2025.10.17 18:02:22 401人阅读

销售调店不同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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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理不同意调店的情况需先看劳动合同约定。若合同明确了工作地点,调店超出范围,员工有权拒绝,单位强行调店构成违约;若调店合理,未对员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员工应配合。
2.当员工不同意调店时,可与单位协商,说明自身困难与合理诉求,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3.若协商不成,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要求经济补偿;若单位违法解除,员工可主张赔偿金。
4.员工维护权益的途径有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2025-10-17 21:5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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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动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若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地点,调店超出该范围,单位强行调店违反合同约定,销售拒绝合理合法。例如,合同约定在某商圈店铺工作,却被调到距离很远且交通不便的其他区域店铺,销售可拒绝。
(2)若调店具有合理性,如因业务拓展或优化布局,且未对销售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销售应配合单位安排。
(3)当销售不同意调店时,协商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销售可向单位说明自身困难和诉求,双方寻求折中的解决方案。
(4)若协商不成,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销售有相应的权益保障。合法解除时可获经济补偿,违法解除时可主张赔偿金。销售还可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
遇到此类情况,需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沟通记录等。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分析。

2025-10-17 21:42: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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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看合同约定,若合同明确工作地点,调店超出约定范围,销售有权拒绝,单位强行调店属违约。
(二)若调店合理,未对员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销售应配合。
(三)销售不同意调店可与单位协商,说明困难与诉求,争取达成双方接受的方案。
(四)协商不成,单位解除合同,销售可要求经济补偿;单位违法解除,可主张赔偿金。
(五)销售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025-10-17 20:10: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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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看合同约定。若工作地点明确,调店超出范围,销售可拒绝,单位强行调店违约。若调店合理,员工应配合。

2.协商解决。销售可与单位说明困难和诉求,争取双方接受的方案。

3.补偿与维权。协商不成单位解约,销售可要求补偿;违法解约可主张赔偿。也可向劳动监察投诉或仲裁维权。

2025-10-17 19:35: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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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销售不同意调店时,需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判断调店是否合理。若不合理可拒绝,合理则应配合。协商不成单位解除合同,销售可获经济补偿或主张赔偿金,还可通过投诉或仲裁维权。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若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工作地点,而调店超出该范围,单位强行调店就违反了合同约定,销售有权拒绝。若调店是基于业务需要且未对销售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调店具有合理性,销售应配合。当销售不同意调店时,可先与单位协商,表达自身困难与诉求。若协商无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若解除合法,销售可获经济补偿;若违法,可主张赔偿金。销售还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在遇到类似劳动纠纷时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17 18:56:39 回复

合同编号:  空调系统采购、安装合同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所用空调系统,并由乙方负责安装、调试完成的相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约定:  一、乙方供应、安装设备、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款详见合同附件一。本合同包干总价为人民币(¥元),乙方按双方确认的方案图(详见附件二)完成空调系统安装,本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即为甲方实际应支付的结算总造价;如因甲方变更方案导致安装工程量发生变更的,则在包干总造价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去变更的安装工程量造价后即为结算总造价,增加或减少的安装工程量造价=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附件一中约定的安装费用包干单价。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方案,导致工程量增加的,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导致工程量减少的,减少的费用甲方有权从包干总价中扣减。  根据本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结算总造价已包含人工、设备、材料、货物运输及装卸费、机械、措施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乙方为完成合同项下约定义务所需要支出的一切费用。  二、质量标准:  1、产品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空调为原厂生产的合格、全新产品。乙方应保证产品的安全性能,否则因此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事故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格力空调设备整机(含管线)保修年,其中压缩机保修年。保修期均从空调系统安装、调试完成且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如出现保修事项(不可抗力及人为损坏因素除外)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到场维修,否则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进行维修,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维修不及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保修期满后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提供维修服务,收取材料成本费用。  三、产品的送货及安装:  1、交货及安装时间:  (1)甲方支付本合同第六条第1款约定的预付款至乙方账户后日内,乙方将设备材料全部运送到交货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组织验收的时间不计入工期)。  (2)待接到甲方安装通知后日内乙方完成合同项下全部空调系统的安装、调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组织验收的时间不计入工期)。  (3)如设备材料安装过程中出现以下合同约定工期延误的情形:  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工作面及施工条件的;  ②、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达到8小时以上的;  ③、因甲方原因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超过10%,并对关键工序有实质性影响的;  ④、不可抗力;  ⑤、因与其他施工队交叉作业造成的停工。  出现以上工期顺延情况的,乙方应在情况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甲方办理签证手续,否则甲方不予延期。因上述情况延误工期,甲方给予工期顺延签证后,则不再承担乙方窝工、停工费等费用。  2、交货及安装地点:。  四、交货方式及费用:乙方负责运送产品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并安装至甲方指定位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产品验收:  1、产品安装完工后,乙方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组织工程验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七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共同进行工程验收,并签署工程验收资料;如发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在三日内更换合格产品、整改完成,并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及由此增加的费用。如甲方逾期不组织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2、产品验收合格交付甲方前,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产品在安装完成、经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后,损毁、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六、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支付乙方预付款人民币元整(¥元);  2、全部空调系统安装、调试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付清余款人民币元整(¥元)。  3、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付款申请及足额发票,甲方的付款期限自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且乙方按约定提供付款申请及足额发票之日起计算,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  货款以转账形式支付至以下账号:  账号全称:  开户行:  账号:  七、双方责任:  1、甲方须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  2、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负责将设备送达甲方工地现场并负责安装、调试。  3、乙方应负责免费对设备管理人员进行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维护的培训。  4、乙方委派驻现场人员:,联系方式:,与甲方对接工作。  5、甲方负责提供空调室内机的动力电源,室内机到室外机的控制电源及连接电源线由乙方负责施工完成。  6、甲方如更改安装方案应事前书面通知乙方,由此增加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7、如需要预埋铜管的,乙方负责凿好预埋铜管的沟槽并完成铜管安放。  8、设备安装完毕后,乙方应按国家标准进行整机运行调试。  9、乙方提供风口尺寸给甲方,由甲方与装修工程队协调开相应的风口,以便于乙方安装相应的风口设备。乙方不再支付开风口的费用。  10、乙方在施工中注意安全生产,应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乙方需按国家规定为现场施工人员购买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及工伤保险。在施工过程中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施工中如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如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还须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同时应作到文明施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服从政府部门有关管理和规定。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价款的,逾期每日按应付而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迟延付款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超过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金额的,超出部分仍由甲方承担;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或完成安装工程的,逾期每日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迟延交货或迟延完成安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金额的,超出部分仍由乙方承担。  3、乙方迟延供货或迟延完成安装超过五日,或乙方安装完成的空调系统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自甲方发出整改通知后10内仍未整改完成或整改后仍未能验收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解除通知后三日内付清上述款项,否则逾期每日甲方有权按乙方应付而未付金额的万分之四计收违约金。  九、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中双方确定的地址为邮寄地址,传真和邮寄均是送达方式。  2、按照本合同中确定的地址和传真方式送达的文件均视为对方已收悉。  3、如一方需要变更必须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十、解决争议的方式: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交货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二份,均具同等效力,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日  期:年月日日  期:年月日

销售额的确定一、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二、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三、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四、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五、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六、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七、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第四十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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