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当合同价格明显过高,且签订合同时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导致合同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利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不过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撤销权。
(2)若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况,但价格过高不合理,可先尝试和对方协商变更合同价格条款。
(3)若协商不成,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先和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提醒:遇到合同价格问题,要及时关注撤销权行使期限,协商解决时保留好相关沟通记录,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合同签订时存在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致显失公平情况,受损害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
(二)若不存在显失公平,价格过高不合理,先尝试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价格条款。
(三)若协商不成且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方先与对方重新协商,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若签约时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缺乏判断能力,导致合同价格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需在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行使该权利。
2.若不存在显失公平,只是价格过高不合理,可先与对方协商变更价格条款。
3.协商不成且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受不利影响方可重新协商;合理期限内协商无果,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结论:
合同价格明显过高时,若存在显失公平情形,受损害方一年内可请求撤销合同;若不存在,可先协商变更价格,协商不成且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时,可重新协商,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当签订合同时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使合同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撤销权,不过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况,面对价格过高不合理,可先尝试与对方协商修改价格条款。当协商无果且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时,不利方先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仍无法达成一致,就可借助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变更或解除合同。若在合同价格方面遇到类似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合同价格明显过高时,应依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若签订合同时存在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致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且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撤销权。
若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形,但价格过高不合理,可先尝试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价格条款。若协商不成且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先与对方重新协商。
建议如下:
1.当认为合同显失公平时,受损害方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
2.对于价格过高但无显失公平情况的,协商时要保持理性和诚意。
3.若需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介入,要准备好充分的材料来证明继续履行合同的不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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