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义股东转让股权通常是有效的。名义股东虽未实际出资却登记于股东名册,在法律上其有权对登记在名下的股权进行处分。若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就能获得股权。
2.善意取得需满足几个条件,包括受让方受让股权时出于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以及已办理登记。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受让方才符合善意取得标准。
3.当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给实际出资人造成损失时,实际出资人可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实际出资人权益的一种保护。
4.为避免此类纠纷,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应签订详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实际出资人可保留出资凭证等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在进行股权交易时,受让方也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法律分析:
(1)名义股东虽未实际出资,但登记于股东名册,其转让股权一般有效。这是基于股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对外具有一定的公信力。
(2)当实际出资人以享有实际权利请求认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行为无效时,若受让方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受让方能够取得股权。善意取得条件包括受让时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以及已办理登记。
(3)若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给实际出资人造成损失,实际出资人可依法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以此来弥补自身的损失。
提醒:
实际出资人应做好股权代持相关证据的留存,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时要遵循诚信原则。不同的股权代持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实际出资人若想阻止名义股东转让股权造成自身权益受损,可在发现转让行为时,检查受让方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若不满足受让方受让股权时是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已办理登记等条件,可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
(二)若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已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可收集相关证据,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1.名义股东指登记在股东名册却未实际出资的人,其转让股权通常有效。
2.若实际出资人以享有实际股权为由,请求判定名义股东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当受让方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即可获得股权。善意取得条件包括受让时善意、价格合理且已办理登记。
3.若名义股东转让股权致实际出资人受损,实际出资人可要求其赔偿。
结论:
名义股东转让股权一般有效,若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可取得股权,名义股东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需担责。
法律解析:
名义股东是登记在股东名册却未实际出资的人。依据法律,当名义股东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时,实际出资人若以自身对股权有实际权利请求认定转让行为无效,若受让方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就能取得股权。善意取得要求受让方受让股权时是善意的、以合理价格转让且已办理登记。若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给实际出资人带来损失,实际出资人有权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这既保障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也保护了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如果遇到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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