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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公安又报捕了如何做

李* 四川-内江 强制措施咨询 2025.10.16 23:56:16 318人阅读

证据不足公安又报捕了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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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据不足但公安报捕的情况下,可多方面应对。应积极向检察院表明证据不足不应批捕的观点,并收集有利证据,配合调查表达意见,若批捕后续也持续关注证据情况。
1.犯罪嫌疑人一方可让家属或律师向检察院提法律意见,说明证据不足不符逮捕条件,促使检察院审查批捕时作出不批捕决定,因为检察院审查逮捕需考量证据充分性。
2.律师要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证据,证明现有证据存疑点或不完整。
3.检察院审查批捕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嫌疑人如实陈述案件,配合调查并表达自身意见。
4.若检察院批准逮捕,在后续侦查、审查起诉等阶段,持续关注证据情况,适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2025-10-17 08:3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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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证据不足但公安报捕时,犯罪嫌疑人一方可积极向检察院发声。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律师可提交法律意见,明确指出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促使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作出不批捕决定,因为检察院审查逮捕需考量证据的确实充分性。
(2)律师在此过程中可发挥重要作用,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揭示现有证据存在的疑点或不完整性,增强辩护的说服力。
(3)在检察院审查批捕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嫌疑人应如实陈述案件情况,配合调查,同时表达自身意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即便检察院批准逮捕,在后续的侦查、审查起诉等阶段,也不能放弃对证据情况的关注,可适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提醒:
应对此类情况要重视法律程序,积极维护权益,但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10-17 06:39: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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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律师向检察院提法律意见,指出证据不足不符逮捕条件,促使检察院审查批捕时作出不批捕决定。
(二)律师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证据,证明现有证据存在疑点或不完整。
(三)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讯问时如实陈述案件情况,配合调查并表达自身意见。
(四)若检察院批准逮捕,在后续侦查、审查起诉等阶段,继续关注证据情况,适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025-10-17 05:0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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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一方应对: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律师可向检察院提法律意见,说明证据不足不符逮捕条件,要求不批捕。因为检察院审查逮捕时会看证据是否充分。
2.律师工作:律师收集对嫌疑人有利证据,证明现有证据有疑点或不完整。
3.嫌疑人应对:检察院讯问时如实陈述,配合调查并表达意见。
4.批捕后应对:若被批捕,后续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可关注证据情况,适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2025-10-17 03:45: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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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证据不足但公安报捕时,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律师可向检察院提意见要求不批捕,律师收集有利证据,嫌疑人如实陈述表达意见,即便批准逮捕后续也可关注证据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规定,检察院审查逮捕需审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当证据不足但公安报捕,犯罪嫌疑人一方可积极应对。向检察院提出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法律意见,是合理合法的途径,能促使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律师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能指出证据存在的疑点或不完整之处,为案件走向提供帮助。嫌疑人在检察院讯问时如实陈述并表达意见,有助于还原案件真实情况。即便检察院批准逮捕,在后续侦查、审查起诉等阶段,也可依据证据情况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果在处理这类案件中遇到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7 01:45:2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作为家属,可以为当事人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专业帮助,同时通过律师可以了解一些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当事人的心理精神状态;已经批捕的,家属、律师等也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另外,把卷宗退回公安,不是驳回,而是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一个月为限,可以退回二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2、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3、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4、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的决定。5、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6、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7、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8、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9、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调取。10、第四十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11、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12、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作为家属,可以为当事人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专业帮助,同时通过律师可以了解一些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当事人的心理精神状态;已经批捕的,家属、律师等也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另外,把卷宗退回公安,不是驳回,而是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一个月为限,可以退回二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2、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3、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4、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的决定。5、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6、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7、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8、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9、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调取。10、第四十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11、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12、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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