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并非必然要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相应适用条件。
1.法律或事实上需能够履行。若出现标的物灭失、法律政策变化等情况导致无法履行,违约方无需继续履行。
2.债务标的要适合强制履行。基于人身信赖关系或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合同,如委托合同、演出合同,不适合强制履行。
3.继续履行费用不能过高。若履行成本远超合同利益,违约方无需继续履行。
当不符合继续履行条件时,非违约方可主张违约方以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其他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1)违约方并非必然要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适用条件限制。法律或事实上能履行是重要前提,例如标的物灭失、法律政策改变导致无法履行时,违约方不用继续履行。
(2)债务标的适合强制履行也很关键,基于人身信赖关系或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合同,如委托合同、演出合同,因不适合强制履行,违约方可不继续履行。
(3)继续履行费用不能过高,当履行成本远超合同利益时,违约方无需继续履行。此时,非违约方可主张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其他违约责任。
提醒:在合同履行中,要留意这些违约处理的规则。不同合同情况复杂,若遇到纠纷,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一)判断法律上或事实上能否履行。可通过核实标的物状态、关注法律政策变化等方式,若标的物已灭失或因法律政策无法履行,违约方可不继续履行。
(二)确认债务标的是否适合强制履行。对于基于人身信赖关系或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合同,如委托合同、演出合同,违约方通常无需继续履行。
(三)考量继续履行费用。计算履行成本与合同利益,若履行成本远超合同利益,违约方无需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可主张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其他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1.违约方不一定得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适用有条件。
2.法律或事实上能履行是前提,若标的物没了、政策变了导致无法履行,违约方不用继续履约。
3.债务标的要适合强制履行,如依赖人身信任或特定技能的合同,不适合强制履行。
4.继续履行费用不能过高,若成本远超合同利益,违约方也不必继续履行。
此时,非违约方可让违约方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结论:
违约方不一定必须继续履行合同,需满足一定条件,否则非违约方可主张其他违约责任。
法律解析:
继续履行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适用有条件限制。一是法律或事实上要能履行,若因标的物灭失、法律政策变化等无法履行,违约方无需继续履行。二是债务标的要适合强制履行,基于人身信赖关系或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合同,如委托合同、演出合同,不适合强制履行。三是继续履行费用不能过高,若履行成本远超合同利益,违约方也无需继续履行。在违约方无需继续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其他违约责任。如果遇到合同违约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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