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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离婚损害赔偿诉讼遵循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连续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处除外)。
2.特殊情况,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025-10-16 18:3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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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管辖法院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特殊情况,如被告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确定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管辖法院时,遵循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住所地为公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超一年的地方,住院就医地除外。所以通常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若其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就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而对于特殊情形,考虑到被告一方情况特殊,为保障原告的诉讼权利,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果您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管辖方面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16 17:36: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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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管辖法院确定,一般遵循一般地域管辖原则,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住所地是公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地除外)。
2.特殊情况下,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3.建议当事人在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前,准确确定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集相关居住证明等证据。若涉及特殊情况,及时向法院说明并提供相应材料,以确保管辖法院确定准确,顺利推进诉讼程序。
2025-10-16 16:35: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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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离婚损害赔偿诉讼遵循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公民户籍所在地。
(2)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不过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3)特殊情况中,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醒:确定管辖法院时要准确核实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信息,特殊情况涉及的人员需有相关证明,不同案情管辖确定或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16 16:02: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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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情况下,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被告户籍在A地,但长期在B地生活居住,此时就由B地法院管辖。
(二)特殊情况时,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5-10-16 14:47:4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