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当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且需要鉴定时,鉴定决定权由双方共同掌握,双方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这体现了双方在协商解决途径下的平等参与权。
(2)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医疗机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或当事人处理申请后,若判断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有权将鉴定事宜交由相关医学会组织,这是行政部门在医疗事故处理中的监管职责体现。
(3)在诉讼程序里,人民法院依据案件审理的实际需求,可委托开展医疗事故鉴定,这保证了司法审判中对专业问题的准确认定。
提醒:不同主体的鉴定决定权适用情况不同,当事人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途径。若对鉴定结果等有疑问,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且需鉴定时,双方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这样能让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确定鉴定事宜,保障双方参与权。
(二)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或处理申请,认为需鉴定时,由其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凭借其行政职能和专业判断,保障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能从案件整体和法律适用角度决定是否需要鉴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决定权归属分以下情况:
一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争议且需鉴定时,由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是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重大医疗过失报告或处理申请,认为需鉴定的,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三是诉讼中,法院可依案件审理需要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结论:
医疗事故鉴定决定权归属分三种情况,医患协商鉴定由双方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相关事务时需鉴定的,由其交由医学会组织;诉讼中法院可依审理需要委托鉴定。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不同场景下医疗事故鉴定决定权有所不同。当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并需要鉴定时,共同委托体现了双方的平等参与和自主意愿。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或当事人处理申请,且认为需要鉴定时,其有权力和职责交由医学会组织,以保障鉴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而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基于案件审理的实际需求来决定是否委托鉴定,能确保案件得到准确的裁判。如果大家在医疗事故鉴定等相关法律问题上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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