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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监外执行是否可以

董** 湖北-省直辖 环境污染罪咨询 2025.10.16 11:14:46 405人阅读

污染环境监外执行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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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染环境罪满足条件能监外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无社会危害的,可暂予监外执行。

2.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确需保外就医的,由指定医院诊断并开证明。

3.交付执行前,由法院决定监外执行;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意见,报相关机关批准。

2025-10-16 14:0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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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污染环境罪符合特定条件可以监外执行。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污染环境罪罪犯,若存在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属于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情形,可暂予监外执行。不过,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若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若对污染环境罪监外执行的具体条件和流程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16 13:45: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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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染环境罪满足特定条件可监外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存在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等情形时,可暂予监外执行。
2.不过有两类罪犯不能保外就医,一是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二是自伤自残的。若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3.监外执行的决定和批准程序不同。交付执行前,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建议司法机关严格审查监外执行申请,确保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指定医院要认真负责出具诊断证明。

2025-10-16 13:22: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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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污染环境罪若满足一定条件可进行监外执行。这些条件包括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且存在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属于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情况。
(2)存在限制情形,如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3)保外就医需严格程序,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4)决定主体方面,交付执行前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提醒:
监外执行有严格条件和程序要求,涉及具体案件时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16 13:00: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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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因污染环境罪申请监外执行,首先要确认自身是否符合法定情形,比如是否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是否为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是否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二)若符合严重疾病保外就医情形,要注意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三)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2025-10-16 11:34:26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单位犯污染环境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刑事处罚。具有下列14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1、归属地方环保部门管理。2、依据:根据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令第643号: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3、需要承担的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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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污染环境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包括什么?

    专业解答对污染环境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包括环境保护主管行政部门。县以上环保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自己的行政职责,对存在环境污染的公民个人或者企业进行处罚,在进行调查取证后,可以给予罚款、责令停业、赔偿损失或者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2024.08.05 145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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