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公共收益源于小区公共部分,如电梯广告、外墙广告、公共车位停车费等。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基于此产生的收益理应归全体业主,业主对共有部分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业服务人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这笔收益可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按业主大会决定使用。若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人在公共收益管理上有问题,可采取措施解决。
1.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要求物业服务人公开收支情况。
2.要求其对公共收益进行合理分配。
法律分析:
(1)小区公共收益是利用小区公共部分产生的收入,如电梯广告、外墙广告、公共车位停车费等,其归全体业主所有,这是基于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
(2)业主对共有部分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服务人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
(3)这笔收益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按业主大会决定使用。若业主觉得物业服务人在公共收益管理上有问题,可通过业主大会要求其公开收支情况并合理分配收益。
提醒:
业主应关注小区公共收益情况,若发现问题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涉及复杂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业主需增强自身权利意识,积极关注小区公共收益情况,定期询问物业服务人收益收支。
(二)业主可推动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由其代表全体业主对公共收益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若发现物业服务人在公共收益管理上有问题,可通过业主大会要求其公开详细收支情况,合理分配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进行约定。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1.小区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它指利用小区公共部分,如电梯、外墙广告,公共车位停车费等产生的收入。
2.小区内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设施属于业主共有,基于此产生的收益也归全体业主,业主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3.物业服务人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成本后归业主。收益可补充维修资金或按业主大会决定使用。若有问题,业主可要求公开收支并合理分配。
结论:
小区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扣除合理成本后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按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法律解析: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业主共有,基于这些共有部分产生的如电梯广告、外墙广告、公共车位停车费等公共收益,理应归全体业主。业主对共有部分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服务人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这笔收益用途明确,可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依业主大会决定使用。若业主觉得物业服务人在公共收益管理上有问题,可通过业主大会要求其公开收支并合理分配。若遇到小区公共收益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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