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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全额预付后生效,协议上本订房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实际上只交2万,购房订房协议注明已交定金5万?

ask****219 江苏-苏州 退款纠纷咨询 2025.10.15 15:44:12 344人阅读

购房订房协议注明已交定金5万,实际上只交2万,协议上本订房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乙方全额预付后生效。现在后悔可以退两万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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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即不仅需要双方有约定,还需要实际交付定金才能成立。协议注明定金 5 万,但实际只交付 2 万,那么定金合同仅就实际交付的 2 万元成立。对于未交付的 3 万元,定金合同未成立。另外,协议约定 “本订房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乙方全额预付后生效”,如果乙方未全额预付,从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来看,协议可能尚未生效。但如果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部分协议内容,如卖方已将房屋预留等,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协议已经生效。

2025-10-15 16:12: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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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可以帮助你啊

2025-10-15 16:0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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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什么情况我来电话你

2025-10-15 16:01: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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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5:53: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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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全额预付生效,但实际仅交2万,定金写5万也只以实际交付2万为准。若不想买房,要看协议有无解约条款。没约定的话,可和对方协商退款。协商时说明未全额付款协议未生效情况。若对方不同意,可主张因未达生效条件,合同未履行,要求退回2万。不过若对方能证明有损失,可能扣除部分费用。

2025-10-15 15:52:33 回复

当前,商品房认购书中往往约定了定金条款,一般做法是购房者未能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缴纳购房款或签订,开发商就没收定金;如果以后签订了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则抵充房款。根据《解释》第四条规定,我们认为,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同时有两重属性,第一重属性是立约定金。立约定金是专为保证当事人能够就某事项订立合同而设立的,不具有担保主合同之债的功能,第二重属性是履约定金,即履行认购书这一预约合同本身的定金。认购书定金保证双方当事人能够尽最大的诚信谈判,努力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我们认为,只有兼顾定金的这两个属性,才能在商品房纠纷案件中正确理解《解释》第四条的法义。  《解释》第四条规定:“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果仅认为认购书定金为立约定金,那么不论何种原因,只要拒绝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就适用定金罚则,显然有悖。如果开发商在订立本合同时,附加种种不合理的条款,买方要么拒绝签订本合同,丧失定金,要么同开发商违心签订合同?因此,我们还应从履约定金分析认购书的定金。在认购书一方当事人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即本约的情况下,我们认为要辨别拒绝签订本约是否违反认购书中的诚信谈判义务,例如,开发商在谈判中随意提高商品房价格,买方为此拒绝签订本约,那么开发商不仅无权没收买方的本金,而且在买方主张要求适用定金罚则时,由于开发商抛出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显然构成不履行认购书中诚信谈判的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  《解释》第四条中“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的规定亦应理解为,当事人双方全面、忠实履行了预约合同中诚信谈判的义务,但仍未达成本约协议的情形。在适用定金罚则后,守约方能否再主张赔偿损失呢?我们认为守约方的请求应予酌定支持。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认购书是预约合同,而且是行将谈判的预约合同,违反认购书义务主要是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造成的损失只能是机会的损失,应当承担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项下所规定的缔约责任。缔约责任赔偿的是守约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通常是法律行为无效或可得撤销,相对人信赖其为有效,却因无效或撤销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又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合同利益,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为如同合同未曾发生一样。据此,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在订立认购书及其在签订本合同过程中的损失,使其得以弥补恢复到认购书未曾发生以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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