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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上市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谌* 湖南-岳阳 股权咨询 2025.10.15 09:49:35 491人阅读

离婚上市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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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分割上市公司股权,若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先协商,协商一致按协议处理;协商不成,法院判决。
2.一方要股权另一方要补偿,评估股权价值,得股权方补偿对方折价款;双方都要股权,按比例分割;双方都不要,变现后分割价款。
3.分割要注意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遵循相关规定。个人财产股权不参与分割。
4.因股权价值波动大,分割时要结合市场行情确定合理价值。

2025-10-15 13:45: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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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上市公司股权分割,若为夫妻共同财产,可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若为一方个人财产则不参与分割,分割时要考虑多种情况和因素。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上市公司股权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能协商分割,达成的协议具有效力。若协商无果,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形作出判决。若一方主张股权而另一方要补偿,需评估股权价值,获股权方补偿对方折价款;双方都要股权,可按比例分割;双方都不要股权,可变现后分割价款。不过,分割时会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规定,必须遵循。若股权是一方个人财产,就不在分割范围内。同时,由于股权价值波动大,分割时要结合市场行情等确定合理价值。在处理离婚股权分割问题较为复杂,若遇到此类困扰,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5 13:12: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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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上市公司股权分割需区分股权性质,若为夫妻共同财产可协商或由法院判决分割,若为一方个人财产则不参与分割。
1.分割方式:双方达成一致按协议处理;协商不成,若一方主张股权另一方要补偿,对股权评估后由获股方补偿折价款;双方都要股权则按比例分割;双方都不要股权就变现后分割价款。
2.注意事项:分割时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要遵循相关规定。
3.价值确定:由于股权价值波动大,分割时需考虑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合理价值。建议夫妻双方在分割股权时尽量协商解决,若协商困难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提供法律建议,同时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

2025-10-15 11:53: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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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上市公司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可由双方协商分割,达成一致的按照协议处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协商不成时,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况判决。若一方主张股权而另一方要求补偿,需对股权价值评估,获得股权方补偿另一方相应折价款。
(3)若双方都要股权,可按比例分割;若双方都不要股权,可将股权变现后分割价款。
(4)分割时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问题,要遵循相关规定。另外,若股权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则不参与分割。
(5)鉴于股权价值波动大,分割时需考虑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合理价值。

提醒:离婚分割上市公司股权情况复杂,因各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15 11:3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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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先自行协商分割股权,达成一致意见后按照协议处理。
(二)协商不成时,有以下处理方式:一方主张股权另一方要补偿,对股权价值评估,获股权方补偿对方折价款;双方都要股权,按比例分割;双方都不要股权,将股权变现后分割价款。
(三)分割股权时要注意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遵循相关规定。
(四)若股权是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五)考虑到股权价值波动大,分割时结合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合理价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5-10-15 10:56:35 回复

夫妻离婚时不仅要考虑房产、孩子抚养权、抚养费以及老人赡养问题,如果夫妻有共同股权的,还要对股权进行合理划分。下面我们就来了解离婚公司财产怎么分割。离婚公司财产怎么分割:一、股权属个人财产,只分收益不分股权。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是指用个人婚前财产或者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股权。这部分股权本身属于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此产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润分红,股价上涨抛售增值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例如,甲男与乙女2006年办理婚姻登记,甲男2004年出资30万入股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占股比例为50%。这50%的股权便是甲男的个人财产,但最近二年以来,该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30万(2007年)、40万(2008年),那么甲男由此获得的股权收益15万、20万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分。二、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视属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而采取不同办法(一)对股份公司的股票以直接平均分割为基本原则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与有限公司不同,不存在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如果双方没有另行协商一致,一般以平均分配为原则。(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比如,上市公司精一例来说明:甲男与乙女婚后注册一有限公司,甲男占80%,乙女占20%,无论甲男的80%还是乙女的20%股权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因而离婚时甲男得80%的一半以及20%的一半,即50%,乙女也是如此。解决了股权分配比例问题后,接下来的问题便是谁来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1)如果夫妻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不因离婚而影响共同经营,可保持企业整体不变,直接分割股权,双方各持股50%,共同经营,二人由过去的夫妻关系变为现在的合作搭档,像中复电讯的创始人邰武淳和前妻芦女士离婚之后对中复电讯的处理便是如此。(2)如果夫妻公司中一方离婚前仅是挂名不参与经营也无经营能力,双方离婚后可将公司股权全部部分归有经营能力的一方所有,另一方可给对方按公司的资产评估情况进行补偿,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3)如果双方都主张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夫妻又反目为仇不愿意共同经营,可以采取竞价补偿的办法,让补偿出价高的一方成为唯一股东,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4)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经营企业,应当先将公司进行清算解散,二人直接分配公司最后剩余财产。2、以夫或妻一方名义与他人投资成立公司,夫妻股权如何分割这种形式的有限公司,由于涉及第三人,关系较为复杂,好在法律依据比较明确,处理时可直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进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15条提供了一个解决问题的具体手段:“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可是我仔细研究这个条款,会发现有些问题我们依然找不到更加明确的规定。首先,是股票的财产保全问题。作为一个完整股票交易账户有两部分组成,一是银行的资金账户和在证券公司的交易账户。人们在证券公司开立交易账户,然后把钱存入证券公司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和交易账户进行捆绑才可以实现银证之间的转换。而财产保全时冻结哪个账户呢?一般认为,保全股票当然是冻结证券公司的交易账户,强行冻结交易账户使其无法买卖,以防止持有者恶意转移财产。但是这种保全方式只是保证了股票的不可转移,却并不能冻结股票的价值。股市是风云变幻的资本市场,今天值10元的股票也许一周之后仅仅值6元,更别说要经过1-6个月诉讼审理期限。因此,强行冻结股票现状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利。笔者认为,股票的财产保全应以冻结银行资金账户为宜。因为不论股票如何买卖,交易账户上的资金最后仍然需要通过银行资金账户才能取得现金或转账。只要冻结该账户的资金流出,使其在诉讼期限内不能从中转移出资金,而不限制资金的转入和银证之间的转换,就能达到保证资金安全的目的,同时,由于股票账户中有股票持有人的利益,因此股票持有人会将账户中股票利益最大化,而不会恶意的买卖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而且从操作层面来说,冻结银行账户比冻结证券账户要方便和可行。其次是股票价值的认定问题。股票的价值是不确定的,它是随股市的涨跌而不断的变化。因此,对于处于不断变动中的财产,又如何确定其价值?有人提出在判决时将股票变现或是法院按照判决当天的市价加以确定其价值。但是股票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性财产,其价值的确定有其市场的规律,法院如果的某一时段将公民的财产进行强制抛售,显然是完全漠视了当事人利益,而以判决当天的市场价为标准确定其价值也缺乏可操作性,因为判决和执行之间还有上诉期甚至二审期限,在这个期限内股票的价值依然会发生变动,如果判决时确定的价值到执行时发生变动,这其中的差价利益或损失归谁依然无法解决。那是否可以不确定股票的价值,而仅仅对股票进行分割呢?比如本案中判决赖某和杨某分别分的A股5000股和10万元现金。这个看起来很公平的分配方案在实践中却依然存在问题。如前文所述,判决和执行之间有着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如果在此期间股票价值发现重大的变动,作为不持有股票的赖某就无法依据市场变化作出适当的操作以保护自己5000股的价值。反之,作为持有股票的杨某却有可能只操作自己的5000股,而恶意放任赖某的5000股价值的流失,因为依据判决,最后他只要交出5000股股票就行,而不管其价值如何。这就使得未持有股票一方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而且为持有股票一方的恶意行为提供了方便。因此,在股票分割判决中确定数额也不是合理分割股票的办法。最后是股票分割办法的问题。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协商不成或者按照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笔者理解“依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是指股票分割时,不应当人为去确定一方多少股,而是在总体上确定一个比例。如前文所述,在分割股票时无论是确定股票的实际价值还是按数量分割股票都有一定的缺陷,因此,较稳妥的分配方案应该是以百分比的形式确定双方的财产权利。如在本案中,判决双方分别拥有全部股票的50%及全部资金的50%。这样的比例划分判决,在冻结了银行资金账户的前提下,即不会强行干预当事人对自己股票的处分权,而且即使在上诉期或是二审阶段内股票价值发生重大的变动,股票的收益和风险依然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持有股票的一方也会妥善积极的管理处分股票,因为最后的股票中依然会有他自己的50%,而且无论股票持有人如何处分股票,在以后的执行过程中,只要按判决将剩余的股票和资金按比例分配就行了。这样不但保护了当事人利益,也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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