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严格条件限制,当出现需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情况,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2)裁减人员的法定情形包括企业依照破产法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转产等调整且变更合同后仍需裁人、客观经济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
(3)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扶养老人或未成年人的人员。
提醒: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劳动者遇到裁员情况,若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一)用人单位在满足特定情形且裁减人员达到一定数量标准时,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裁减人员。这些情形包括企业依照破产法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转产等调整经变更合同仍需裁员、客观经济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
(二)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与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扶养老人或未成年人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1.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条件限制。裁减二十人以上,或不足二十人但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将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后可裁员。
2.可裁员的情形包括企业重整、经营困难、转产革新调整仍需裁员、客观经济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
3.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签长期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及家庭就业单一且有需扶养人员的职工。
结论: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严格条件限制及优先留用要求,符合特定情形且按规定程序操作才可裁员。
法律解析:
用人单位若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需满足特定情形,如企业依照破产法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转产等重大调整后仍需裁员、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经济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等。同时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且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在裁减人员时,要优先留用与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家庭情况特殊需照顾的人员。这些规定旨在平衡用人单位经营需求和劳动者权益保护。如果在裁员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方面的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1.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并非随意为之,须满足特定条件且遵循法定程序。当出现依照企业破产法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转产等变更合同后仍需裁员、客观经济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且裁员规模达到一定标准时,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进行。
2.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与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扶养老人或未成年人的人员,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3.建议用人单位在面临裁员情况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充分与工会和职工沟通,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在确定裁员名单时,切实落实优先留用的规定,避免劳动纠纷。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