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受贿罪中的回扣是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一定比例价款的行为。其本质是不正当竞争手段,破坏市场公平秩序。
1.回扣具有账外暗中、款项来源特定、目的不正当三个认定要件。账外暗中是指未按财务制度在合法财务账上如实记载;款项来源是商品价款一部分;目的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交易机会或优惠条件。
2.若回扣如实入账,属于正常商业促销行为,不构成商业受贿。所以判断回扣性质需综合交易实际情况、财务记录等因素。
为避免商业受贿,经营者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如实记录交易情况。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打击账外暗中给予回扣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法律分析:
(1)商业受贿罪中的回扣有特定定义,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多种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个人一定比例价款。账外暗中是重要认定要件,未在依法设立的财务账上按制度如实记载,如不记、转其他账或做假账等都符合这一特征。
(2)款项来源特定为商品价款一部分,这与其他费用相区分。
(3)回扣目的不正当,是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交易机会或优惠条件。若回扣如实入账,则属于正常商业促销行为,不构成商业受贿。判断回扣性质需综合交易实际情况和财务记录等因素。
提醒:
企业在商业活动中要规范财务记录,如实记载款项往来。遇到涉及回扣等问题,因不同交易情况对应法律判定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企业来说,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每一笔交易款项都能在依法设立的财务账上按财务会计制度明确如实记载,避免出现不记、转账或做假账等情况。
(二)在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应明确回扣性质,若属于正常商业促销的回扣要如实入账,避免因操作不当被认定为商业受贿。
(三)交易双方都要秉持正当目的进行商业活动,不能企图通过不正当回扣获取交易机会或优惠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1.商业受贿罪里的回扣,是经营者卖货时偷偷以现金、实物等退给对方一定比例价款。
2.认定回扣有三个要点:账外暗中,没在正规财务账如实记录;款项来自商品价款;目的不正当,想靠不正当手段拿交易机会。
3.回扣如实入账就是正常促销,不算商业受贿。判断回扣性质要结合交易情况和财务记录。
结论:
回扣在账外暗中给予,款项为商品价款一部分且目的不正当构成商业受贿,如实入账则属正常商业促销。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商业受贿罪中的回扣认定有严格条件。首先,必须是账外暗中给予,也就是没有在正规财务账上按制度如实记载,像不记入账、转入其他账或做假账等情况。其次,款项来源必须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最后,给予回扣的目的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交易机会或优惠条件。当回扣如实入账时,就属于正常的商业促销行为,不构成商业受贿。在判断回扣性质时,要综合考虑交易实际情况和财务记录等因素。如果在商业活动中遇到关于回扣性质认定方面的疑惑,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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