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工资属于违约行为,违背了双方达成的工资支付协议,侵犯了农民工按时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2)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以不合理理由少发工资,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经济利益,违反了劳动报酬应足额支付的法律规定。
(3)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会导致资金链断裂,影响农民工工资的正常发放。
(4)分包单位工资发放不规范,未按月考核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本人签字确认,易造成工资核算不清、发放混乱,引发工资拖欠问题。
(5)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对工资拖欠存在失职责任,不利于保障农民工权益。
提醒:企业需严格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避免出现上述拖欠情形。农民工遇到工资拖欠问题,情况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企业应严格按照与农民工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确定好发薪日就需按时发放。
(二)不能以不合理理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要足额发放应得报酬。
(三)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单位需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四)分包单位要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让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避免工资拖欠情况发生。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相关法律,以下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不被允许:
1.未按约定时间发工资,如约定每月15日发薪却未按时支付。
2.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以不合理理由少发工资。
3.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未及时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
4.分包单位工资发放不规范,未按月考核、编制支付表并让农民工签字。
5.施工总承包单位未监督分包单位劳动用工,致工资拖欠。企业需依法支付工资,否则担责。
结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工资、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建设单位未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分包单位工资发放不规范、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督管理缺失等行为属于不允许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企业违法需担责。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法律,工资支付需遵循约定和规范。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工资,破坏了劳动者对薪资获取的预期;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直接损害劳动者经济利益;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分包单位工资发放不规范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督管理缺失,都会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发工资拖欠问题。企业有义务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若违反规定,将依据法律承担相应责任。如果遇到企业拖欠工资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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