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来的东西卖给第三方通常不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要求受让人受让时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且应登记的已登记,无需登记的已交付。然而,法律明确遗失物、盗赃物等脱手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原因在于这些物品并非基于原所有权人意愿而失去占有。为保护原所有权人权益,即便第三方受让时可能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原所有权人仍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请求返还原物。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原所有权人发现被盗物品被转卖,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向第三方请求返还原物。
2.第三方在交易时要尽到合理审查义务,避免购买来源不明的物品,以防自身权益受损。
3.相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管,打击非法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法律分析:
(1)善意取得有严格的法律条件,包括受让人受让时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完成相应登记或交付等。这是保障交易安全和稳定的重要规则。
(2)然而,对于偷来的东西这类盗赃物,属于脱手物范畴,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为其脱离原所有权人占有并非基于原所有权人意愿。
(3)即便第三方受让时可能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原所有权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仍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这体现了对原所有权人权益的优先保护。
提醒:
若涉及购买可能是偷来的物品,存在被原所有权人追讨的风险,建议交易时核实物品来源,遇到复杂情况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发现自己的物品被偷且卖给了第三方,原所有权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向第三方请求返还原物。
(二)在请求返还原物时,要准备好能证明物品是自己的相关证据,如购买凭证、使用痕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虽然这里说的是遗失物,但盗赃物等脱手物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上同理。
1.偷来的东西卖给第三方,通常不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要满足受让人善意、合理价格转让、应登记的已登记、无需登记的已交付等条件。
2.法律规定,遗失物、盗赃物等脱手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为这些物品原所有权人并非自愿失去占有。
3.为保护原所有权人权益,即便第三方受让时可能善意且付了合理对价,原所有权人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仍可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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