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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内提前一个月辞职是否属于违约

王* 重庆-石柱县 劳动合同咨询 2025.10.14 12:54:07 431人阅读

合同期内提前一个月辞职是否属于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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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想在合同期内辞职,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期满即可离职,不用单位同意。
(二)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不要轻易在服务期内提前辞职,否则会构成违约。
(三)若在服务期内违约辞职,要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数额不会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25-10-14 20:12: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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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单位辞职不算违约。按规定,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期满就可离职,不用单位同意。

2.不过有特殊情况,若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且约定服务期,劳动者提前辞职就违约了,要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数额不能超培训费用。

2025-10-14 19:52: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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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辞职不算违约,但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提前辞职则构成违约。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法定解除权,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能解除劳动合同,履行此程序后,期满可直接离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不过,当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时,若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提前辞职,就违反了服务期约定,构成违约,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若大家在工作中遇到辞职相关的法律问题,或不确定自身情况是否违约,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了解自身权益和义务。

2025-10-14 18:0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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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辞职,通常不构成违约。法律赋予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权利,履行该程序后无需单位同意即可离职。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当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时,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辞职就构成违约,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为避免纠纷,劳动者应明确自身情况。若单位有培训并约定服务期,提前了解违约后果。在决定辞职前,确认是否处于服务期内。若处于服务期,与单位友好协商,尽量降低违约损失。

2025-10-14 16:17: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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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而言,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辞职,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属于违约。劳动者享有法定解除权,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无论单位是否同意,到期就能离职。
(2)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当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开展专业技术培训且约定服务期时,若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提前辞职,就构成违约。此时,劳动者需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提醒:劳动者辞职前要确认有无服务期约定;有服务期约定的提前离职需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分析。

2025-10-14 14:47:1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约定了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只有两种情形,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培训和保密协议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其它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而涉及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只有劳动者违反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约定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不是岗前职业培训),支付了培训费,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培训协议中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尚未履行期间分摊的培训费用。  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且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合同期内辞职是违法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但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不属于违法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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