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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张* 青海-海北 房屋买卖咨询 2025.10.14 13:24:59 411人阅读

商品房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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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受人在多种情形下可解除合同。主要包括开发商根本违约、欺诈、买受人自身原因以及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成就等情况。
1.开发商根本违约时,如逾期交房催告后三个月合理期限仍未交付、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等,买受人可解除合同。这是因为开发商未能履行基本的合同义务,严重影响了买受人权益。
2.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房屋已抵押或已出售等事实,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以保障自身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3.因不可抗力等买受人自身法定情形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受人也可解除合同。
4.若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且条件成就,买受人可依约解除。

建议买受人在购房时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解除条件。遇到问题及时与开发商沟通协商,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5-10-14 18:5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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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开发商根本违约时,买受人可解除合同。例如逾期交房经催告后三个月合理期限仍未交房,这严重影响了买受人的居住计划;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关系到居住安全;房屋实际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损害了买受人的经济利益。
(2)开发商欺诈行为也赋予买受人解除权。像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房屋已抵押、已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等事实,都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3)买受人自身遇到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法定情形时,也能解除合同。并且若合同约定了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买受人可依约行事。
提醒:
买受人解除合同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14 17:56: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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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开发商根本违约时,买受人应先书面催告开发商履行义务,若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后仍未履行,可解除合同。若发现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可委托专业机构检测,凭借检测报告解除合同。
(二)若遇到开发商欺诈,买受人要收集相关证据,如预售许可证明的虚假材料、房屋抵押或另售的证据等,以此为依据解除合同。
(三)因买受人自身原因,如遇不可抗力,应及时通知开发商,并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
(四)若合同约定了解除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买受人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方式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025-10-14 17:24: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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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受人可在以下情况解除合同:
开发商根本违约:逾期交房催告后三个月仍未交、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面积误差比超3%等。
开发商欺诈: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房屋已抵押、已售或为拆迁补偿房等事实。
买受人自身原因:遇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等法定情形。
合同约定: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达成时,可依约解除。

2025-10-14 15:52: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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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商品房买受人在开发商根本违约、欺诈、自身遇法定情形及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时可解除合同。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开发商出现根本违约行为,像逾期交房经催告后三个月合理期限仍未交房、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等;或者存在欺诈行为,如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房屋已抵押等事实;又或者买受人自身遇到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法定情形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如果购房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买受人也能依约解除。这是法律赋予买受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若您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遇到类似情况,不确定是否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5-10-14 14:11:36 回复

对于商品房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商品房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多种,以下这些都是买受人享有的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只要开发商的行为有一种符合解除条件,买受人即可行使解除权,这是对房地产开发商设置的重重约束,保证消费者的利益,规范开发商的行为这是立法者和司法解释者们在深处共同蕴涵的意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关规定以及其他一引起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房买受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1)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在房屋预售和现房销售的买卖合同在房屋主体结构出现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人请求解除安置协议。《解释》第七条规定,“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裣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说明对此安置协议被拆迁人享有解除权。但这种安置协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是在内容上必须,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是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安置协议;第二是该补偿安置的房屋在安置协议中有明确的位置、用途约定。另外必须是拆迁人将该补尝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3)开发商将商品房出卖后,又将同一房屋进行抵押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还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但是在这样的情形下,一个重要的约束条件是,必须是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4)开放商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两个以上的消费者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在此时买受人也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约束条件是,必须是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5)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解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此项内容是指只要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就可以解除合同,而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条的规定没有进一步设定关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条件限制,容易为消费者滥用。(6)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再将此房屋出卖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解释》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该项内容也是指只要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在将此房屋出卖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对于这一条不能滥用,需要以合同目的是否实现为限制。(7)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所以,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适用,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8)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也无处理约定,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也无处理约定,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就可以解除合同。(9)出卖人迟延交房经催告后三个月期满出卖人仍未房,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10)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11)因出卖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12)因不可归责与买受人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13)《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值得注意的是,买受人在行使解除权时应该注意权利的行使条件和限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所以,买受人需要及时行使解除权,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先例的,解除权消灭。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商品房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多种,以下这些都是买受人享有的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只要开发商的行为有一种符合解除条件,买受人即可行使解除权,这是对房地产开发商设置的重重约束,保证消费者的利益,规范开发商的行为这是立法者和司法解释者们在深处共同蕴涵的意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关规定以及其他一引起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房买受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1)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在房屋预售和现房销售的买卖合同在房屋主体结构出现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人请求解除安置协议。《解释》第七条规定,“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裣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说明对此安置协议被拆迁人享有解除权。但这种安置协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是在内容上必须,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是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安置协议;第二是该补偿安置的房屋在安置协议中有明确的位置、用途约定。另外必须是拆迁人将该补尝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3)开发商将商品房出卖后,又将同一房屋进行抵押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还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但是在这样的情形下,一个重要的约束条件是,必须是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4)开放商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两个以上的消费者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在此时买受人也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约束条件是,必须是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5)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解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此项内容是指只要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就可以解除合同,而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条的规定没有进一步设定关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条件限制,容易为消费者滥用。(6)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再将此房屋出卖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解释》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该项内容也是指只要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在将此房屋出卖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对于这一条不能滥用,需要以合同目的是否实现为限制。(7)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所以,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适用,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8)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也无处理约定,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也无处理约定,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就可以解除合同。(9)出卖人迟延交房经催告后三个月期满出卖人仍未房,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10)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11)因出卖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12)因不可归责与买受人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13)《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值得注意的是,买受人在行使解除权时应该注意权利的行使条件和限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所以,买受人需要及时行使解除权,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先例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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