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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何时可退还

周* 青海-海西 房屋买卖咨询 2025.10.14 12:55:45 389人阅读

购房定金何时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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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政策变动等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事由致合同无法订立,购房者可与开发商沟通,要求其返还定金,保留好相关政策文件及沟通记录作为凭证。
(二)当开发商将房屋转售他人导致合同无法订立,购房者可收集开发商转售证据,如房屋新的交易信息等,向开发商提出双倍返还定金要求。
(三)发现开发商有欺诈、隐瞒重要事实等行为,购房者需收集相关证据,像虚假宣传资料、隐瞒信息的证明等,然后主张退还定金。
(四)若因自身原因不想购房,需明白开发商有权不退还定金,应尽量与开发商友好协商,看能否争取部分退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025-10-14 16:1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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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归责买卖双方的情况致合同未订立,像政策变动,出卖人要返还定金给买受人。

2.开发商原因使合同无法订立,如转售房屋,买受人能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3.开发商欺诈、隐瞒重要事实诱使交付定金,购房者可主张退还。

4.购房者自身不想买,不签合同,开发商可不退定金。

2025-10-14 16:0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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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购房定金在不可归责于双方事由、开发商原因、开发商欺诈隐瞒等情形下可退还,购房者自身原因不想购房则可能不予退还。
法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保障了购房者在特定情形下定金退还的权益。当出现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事由,像政策变动使合同无法签订,出卖人需返还定金;若因开发商将房屋转售他人等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订立,买受人能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开发商存在欺诈、隐瞒重要事实等行为诱使购房者交付定金,购房者可主张退还。但要是购房者自身不想购房,不履行签订合同义务,开发商有权不退还定金。若在购房定金退还问题上遇到困扰,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4 15:04: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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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退还情况有明确法律界定。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开发商原因、开发商欺诈隐瞒这三种情形下定金可退还,购房者自身原因则可能无法退还。
1.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事由,如政策变动使合同无法签订,出卖人应返还定金。此时购房者可与开发商沟通协商,要求其按规定返还。
2.开发商原因导致合同无法订立,像将房屋转售他人,买受人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购房者可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3.开发商欺诈、隐瞒重要事实诱使购房者交付定金,购房者可主张退还。购房者可先与开发商协商退款,协商不成可向消协等部门投诉。
4.因购房者自身原因不想购房不签合同,开发商可不退还定金。所以购房者在购房前应充分考虑自身情况,谨慎做决定。

2025-10-14 13:39: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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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事由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订立,如政策变动,出卖人需返还定金给买受人,这体现了公平原则,双方都无过错,定金应退还。
(2)开发商原因导致合同无法订立,像将房屋转售他人,买受人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这是对开发商违约行为的惩罚,保障了购房者权益。
(3)开发商存在欺诈、隐瞒重要事实等行为,诱使购房者交付定金,购房者可主张退还,因为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意思表示不真实。
(4)购房者自身原因不想购房,不履行签订合同义务,开发商可不退还定金,这是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提醒:
购房者交付定金前应充分了解政策和房屋情况,开发商也应诚信经营。不同案情处理方式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14 13:26:28 回复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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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2 141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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