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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内发生交通事故,是不是道路交通事故

李* 山西-朔州 交通事故处理咨询 2025.10.14 09:51:10 440人阅读

社区内发生交通事故,是不是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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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判断社区内交通事故是否为道路交通事故,关键在于社区道路状况。当社区道路对社会机动车开放,允许自由通行时,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的定义,此类事故就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由交管部门负责处理。
(2)若社区采取封闭式管理,限制社会车辆自由进出,该社区道路就不在法定“道路”范围内,相应的事故一般不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这种情况下,通常先由社区管理部门或辖区派出所进行协调处理。对于涉及民事赔偿等方面的问题,当事人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提醒:
遇到社区内交通事故,先明确社区道路性质。不同情况处理方式不同,若有疑问,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14 15:4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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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社区内交通事故是否为道路交通事故,先明确社区道路情况。若社区道路允许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就属于法定“道路”,事故由交管部门处理,此时应及时报警,配合交管部门调查。
(二)若社区是封闭式管理,社会车辆不能自由进出,社区道路不算法定“道路”,事故不算道路交通事故。遇到这种情况,可先找社区管理部门协调,若协调无果,可请求辖区派出所介入。若涉及民事赔偿等问题,可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025-10-14 14:21: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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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交通事故是否属道路交通事故,取决于社区道路状况。
2.若社区道路允许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属“道路”范畴,事故由交管部门处理。
3.若社区封闭式管理,社会车辆不能自由进出,道路不算法定“道路”,事故一般不算道路交通事故,由社区管理部门或辖区派出所协调,民事赔偿可走民事诉讼。

2025-10-14 13:59: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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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社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取决于社区道路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允许则属于,由交管部门处理;不允许则一般不算,由社区管理部门或辖区派出所协调处理,民事赔偿等问题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法律解析: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允许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的社区道路属于“道路”范畴,在此发生的事故就是道路交通事故,由交管部门负责处理。而实行封闭式管理、不允许社会车辆自由进出的社区道路,不属于法定“道路”,事故通常不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多由社区管理部门或辖区派出所协调处理。若涉及民事赔偿等问题,当事人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如果您在社区交通事故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14 12:1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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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内交通事故是否为道路交通事故取决于社区道路情况。若社区道路允许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便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在此发生的事故就是道路交通事故,由交管部门处理。若社区封闭式管理,不允许社会车辆自由进出,其道路就不属于法定“道路”,此类事故一般不算道路交通事故。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社区应明确自身道路管理模式,若为开放式,要配合交管部门的管理工作。
2.封闭式社区需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社区管理部门或辖区派出所应积极协调处理事故。
3.涉及民事赔偿等问题,当事人可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4 10:16:5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非道路区域内交通事故谁管非道路区域内交通事故,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者同级中的某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某一交通事故进行管辖处理。即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的交通事故案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确定其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才能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主管的交通事故案件得以落实,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上述三个法条中,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仅适用于工厂等企业、事业单位,且系发生在劳动过程中的交通伤亡事故。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并非这类事故,广泛发生的往往是在乡村便道上的一般主体造成的交通伤亡事故。如果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来处理。那么以下几个问题在处理上显然颇具尴尬。第一,这类事故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之外,不适用《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当然也不适用《道路》,事故一旦发生,无论哪个部门行使管辖,均无法定依据,这是实践中有的部门相互推诿的主要原因。因车辆运行而发生的相关伤亡事故,毕竟与车辆及车辆运行规则有关,与道路无关。这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在没有法律和规章、政策调整的情况下,无论哪个司法机关管辖,都会在操作中遇到难题。第二,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虽具有处置交通伤亡事故的经验和专业技术条件,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最高人民、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又明确将非道路区域内发生的事故排除在公安交警部门的管辖之外,致使懂专业、熟悉业务的部门无权管辖。出现了在公安机关内部能管的不让管,让管的不愿管的现象。第三,在立法技术上,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仅规定了致人死亡才能适用本条。而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着伤亡并存,或伤者众多而无死亡的情形。如果参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将无法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有如下建议:第一,鉴于发生在非道路区域内的交通伤亡事故寓含交通、道路、车辆等因素,与交通肇事罪相对比,从犯罪构成上看,侵犯的客体都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主观上均出自过失。只是在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的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一切为了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法律、法规,如《道路交通条例》、《公路管理条例》、《城市交通管理条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等。发生在非道路区域内的交通伤亡事故虽在客观方面谈不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从犯罪的方式、方法、后果、危害等客观表现看,与交通肇事罪别无二致。故若将两者比照处理,差异不大,易被公众接受。为此建议,对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交通伤亡事故,构成犯罪的,可以按交通肇事罪处理。第二,考虑到广大农村交通事业和交通工具快速发展的状况,大量乡村公路的出现和道路功能的扩展,建议有关部门对这些特殊的道路制订准交通规则方面的法规,以规范车辆、行人的行为,减少和预防恶通伤亡事故的发生,也为司法机关处理这些区域内的交通伤亡事故提供依据。第三,目前情况下,笔者认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应联合作出规定,明确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的交通伤亡事故,构成犯罪的,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的交警部门具体处理。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依照有关交通肇事罪的要件进行定罪量刑。道路交通事故谁管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这必然又会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管辖分工如下:1、地域管辖: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管辖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的管辖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2、指定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管辖该道路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3、对管辖权争议的处理: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各方。4、先行处理: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管辖确定后,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5、移送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案情复杂、影响重大或者涉及公安机关人员、车辆的交通事故,可以申请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处理的决定。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开始。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的交通事故案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确定其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才能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主管的交通事故案件得以落实,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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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9 179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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