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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仲裁裁决效力如何判定

韩** 甘肃-天水 仲裁咨询 2025.10.14 09:15:29 480人阅读

民法典仲裁裁决效力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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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对仲裁裁决有异议,先确定是否存在可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如无仲裁协议、仲裁程序违法等。
(二)若存在上述情形,准备好相关证据,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三)当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后,可与对方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025-10-14 14:45: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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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裁决有终局性,一旦作出即生效,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起诉,仲裁委和法院不会受理。不过在法定情形下,可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
2.可撤销裁决的情形有:无仲裁协议;裁决超范围或仲裁委无权仲裁;仲裁庭组成或程序违法;证据伪造;对方隐瞒关键证据;仲裁员有索贿受贿行为。
3.被申请人证明裁决有法定情形,法院核实可裁定不予执行。若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当事人可重新仲裁或起诉。

2025-10-14 13:06: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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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作出即生效,一般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起诉,但存在法定情形时可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后可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或起诉。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便产生法律效力,这体现了其终局性,意味着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和法院通常不会受理。不过,当出现特定法定情形时,如没有仲裁协议、裁决事项超范围等,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若被申请人能证明仲裁裁决存在法定情形,法院审查核实后会裁定不予执行。一旦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当事人可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能向法院起诉来解决纠纷。如果您在仲裁方面遇到类似问题,对相关法律适用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14 11:13: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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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通常具有终局性,作出即生效,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起诉,仲裁委和法院不予受理。不过,法定情形下可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
1.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有:无仲裁协议;裁决事项超范围或仲裁委无权仲裁;仲裁庭组成或程序违法;裁决依据的证据系伪造;对方隐瞒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有索贿受贿等行为。
2.被申请人若能证明仲裁裁决存在法定情形,经法院审查核实可裁定不予执行。
3.当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当事人可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能向法院起诉。

建议当事人在仲裁前仔细审查仲裁协议,确保其合法有效。仲裁过程中,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监督仲裁程序是否合法。若对裁决有异议,及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

2025-10-14 10:12: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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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旦作出便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和法院均不会受理。
(2)不过在法定情形下,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可撤销的情形有多种,如没有仲裁协议、裁决事项超范围或仲裁委无权仲裁、仲裁庭组成或程序违法、证据伪造、对方隐瞒关键证据、仲裁员有索贿受贿等行为。
(3)若被申请人能证明仲裁裁决存在法定情形,经法院审查核实可裁定不予执行。当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后,当事人有两种后续选择,可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能向法院起诉。

提醒: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需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定情形存在,且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14 09:32:26 回复

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依法到人民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在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虽然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但只依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只可以对当事人就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部分事项不服而提出的请求进行审理,而不能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法(经)函[1989]53号)“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的,人民仍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人民也不能在对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对当事人未提讼的部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事项作出维持仲裁裁决的内容。所以,当事人对没有提讼的部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事项,将失去向人民申请执行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不是部分不生效。但是人民在审判实际工作中,应该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进行审理,并作出处理。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中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形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依其发生根据可以分为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是指以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或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为基础进行的物权变动,此种物权变动必须遵循物权公示的一般原则才能发生效力,即不动产物权要办理变更登记,动产物权要交付。但是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有时并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本条主要规定了基于公权力的行使而使物权发生变动的情形:1、因国家司法裁判权的行使、仲裁裁决而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此类物权变动中,人民、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就是当事人的物权设立、变动的时间。这里需要说明两点:第一,导致物权变动的人民、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指直接为当事人创设或者变动物权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等,例如离婚诉讼中确定当事人一方享有某项不动产的判决、分割不动产的判决、使原所有人恢复所有权的判决等。此类设权或者确权的法律文书本身,具有与登记、交付等公示方法相同的效果,因而依据此类法律文书而进行的物权变动,无需再进行一般的物权公示而直接发生效力。第二,由于的判决书或者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等,所针对的只是具体当事人而非一般人,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来说公示力和公信力较弱,因此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依照判决或者仲裁裁定而享有的物权,在处分时,如果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2、因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使而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此类物权变动,主要指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而产生的物权变动。国家征收,是国家取得财产的特殊方式,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进行公告,这已起到了公示作用,因此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之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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