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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诉讼流程是啥

唐* 内蒙古-兴安盟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5.10.14 10:10:49 369人阅读

事故责任认定书诉讼流程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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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直接诉讼,只能申请复核。对认定书不服,应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写明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若因事故赔偿等问题需诉讼,按以下流程进行:
1.收集证据材料,书写民事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
2.法院受理后会发送传票确定开庭时间。
3.庭审中,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4.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5.若一方不服一审判决,可在规定时间内上诉启动二审程序。
6.生效判决若未履行,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建议当事人对认定书有异议时及时申请复核,诉讼时充分准备证据,积极参与庭审,若不服判决及时上诉,确保自身权益。

2025-10-14 14:1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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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事故责任认定书本身不可直接诉讼,只能申请复核。当事人若对认定书不服,要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同时应在申请中明确复核请求、理由及主要证据。
(2)当涉及事故赔偿等问题需通过诉讼解决时,首先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接着书写民事起诉状,然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立案。
(3)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发送传票确定开庭时间。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要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之后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4)若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上诉开启二审程序。若生效判决未得到履行,另一方则可申请强制执行。

提醒:
申请复核和诉讼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需及时处理。不同案情的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14 13:48: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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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要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申请里写清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二)因事故赔偿等问题诉讼,先收集证据材料,写好民事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
(三)法院受理后会发传票确定开庭时间,庭审时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
(四)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判决,若不服一审判决,在规定时间内上诉启动二审程序。
(五)生效判决未履行,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2025-10-14 11:50: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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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直接起诉,只能申请复核。对认定书有异议,要在送达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书面申请,写清请求、理由和证据。

2.若因事故赔偿起诉,先收集证据、写诉状,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法院受理发传票确定开庭时间。庭审中双方举证、质证、辩论,法院依事实法律判决。

3.不服一审判决可上诉二审。判决生效未履行,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2025-10-14 11:46: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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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可直接诉讼,只能申请复核;因事故赔偿等问题诉讼需按收集证据、写诉状、立案、开庭、判决等流程进行。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对其不服不能直接诉讼,而是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复核,要写明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若涉及事故赔偿等进行诉讼,需先收集证据材料,书写民事起诉状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法院受理后确定开庭时间,庭审中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判决。若不服一审判决可上诉,生效判决未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大家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或赔偿诉讼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4 11:01:14 回复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行政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取决于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性质的准确判断,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所谓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确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它虽然不直接确定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是为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确定提供了前提和依据,间接地影响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由特定的行政主体——公安机关作出的,是公安机关依法行使其行政职权的行为;责任认定的内容是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地位、作用和法律责任所作的确认,它不仅是对交通事故的事实的证明,更是在查明当事人是否有违章行为以及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一种确认,为将来划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奠定了基础和提供了依据。责任认定一经作出将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决定当事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接受行政处罚和进行民事赔偿等。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一种能够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它的性质远远超越了一般的鉴定,已经在实体上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和权利义务作了处分,是当事人在将来承担交通事故引起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依据。因此,它是一种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的行政确认行为。而只要是具体行政行为就要接受司法监督。不受司法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必将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当纳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以便当公民的合法权利遭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时,请求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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