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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不能胜任工作属于违规辞退吗?

ask****883 天津-宝坻区 劳动关系咨询 2025.10.14 13:23:52 388人阅读

想了解,不能胜任工作属于违规辞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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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天津-南开区 咨询解答:2029条

是销售岗工作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不能单纯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能否胜任工作的标准和要求是什么也不是单方面由公司定义

2025-10-14 13:57:36 回复
地区:天津-和平区 咨询解答:13686条

你好正在查看你的问题

2025-10-14 13:50: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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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0000999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天津-北辰区 咨询解答:929条

您好,建议您详细描述问题。

2025-10-14 13:41: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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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天津-南开区 咨询解答:4459条

您好!我们是国三奥律所,有专业律师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2025-10-14 13:38: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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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1682条

公司不能只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025-10-14 13:34: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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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天津-河西区 咨询解答:13830条

您好,您的具体情况是什么

2025-10-14 13:33: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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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2149640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天津-和平区 咨询解答:405条

不胜任工作,更换岗位后仍然不胜任工作,可以辞退

2025-10-14 13:25: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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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467946条

不能胜任工作不一定算违规辞退。若单位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付一个月工资后辞退,不算违规。若没经过培训或调岗就直接辞退,属违规。解决方案:若单位违规,员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拿赔偿金;单位按规定操作,员工可争取经济补偿。

2025-10-14 13:24:58 回复
地区:天津-和平区 咨询解答:3197条

您好 具体情况可以详细沟通下

2025-10-14 13:45:50 回复
查看其他4位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临时辞退员工属于违法吗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法》没有临时辞退员工的说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不得非法克扣或拖欠劳动者的合法报酬。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有如下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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