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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是什么

马** 浙江-舟山 刑事诉讼咨询 2025.10.14 08:39:14 458人阅读

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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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侦查: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若认定有犯罪事实且需追究刑事责任,应及时立案。讯问犯罪嫌疑人要全程录音录像,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
(二)审查逮捕:依据公安机关提请,严格审查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再作出相应决定。
(三)审查起诉: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可退回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向法院提起公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诉讼监督:在刑事诉讼全程进行监督,涵盖立案、侦查活动、审判和执行监督,以此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2025-10-14 12:39: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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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侦查: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若有犯罪事实且需追究刑责,就应立案。讯问嫌疑人时全程录音录像,保障其诉讼权利。
2.审查逮捕:依据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并作出决定。
3.审查起诉: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可退回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提起公诉;不符条件的,作出不起诉决定。
4.诉讼监督:贯穿刑事诉讼全程,涵盖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统一实施。

2025-10-14 12:03: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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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要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涵盖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等环节。
法律解析:
在立案侦查环节,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若认定有犯罪事实且需追究刑责就应立案,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全程录音录像保障其诉讼权利。审查逮捕时,检察院依据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并作出决定。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可退回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提起公诉,不符合条件则不起诉。同时,诉讼监督贯穿刑事诉讼全程,包括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监督,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统一实施。这些程序和规定保证了刑事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如果您在刑事案件方面有任何疑问,或是对检察院办案流程存在困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帮助。

2025-10-14 10:56: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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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严格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保障司法公正。在立案侦查时,对直接受理案件,确认有犯罪事实且需追究刑责便予以立案,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保障其诉讼权利。

审查逮捕阶段,依据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并作出决定。审查起诉时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可退回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符合条件则提起公诉,不符合则不起诉。

诉讼监督贯穿刑事诉讼全程,涵盖立案、侦查活动、审判和执行监督,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检察院应加强内部监督,提高办案人员业务素质,确保各环节严格依法进行。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协作,形成司法合力,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2025-10-14 10:56: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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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立案侦查阶段,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有严格标准。当认定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追究刑事责任时才会立案,这保证了侦查资源的合理使用,避免无端调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既保障了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也能规范侦查行为,防止非法取证。
(2)审查逮捕时,检察院依据公安机关提请,严谨审查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这一环节起到把关作用,避免错误羁押,保障公民人身自由。
(3)审查起诉中,检察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对于证据不足的,可退回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而证据充分的,则依法提起公诉,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起诉决定,确保了起诉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诉讼监督贯穿刑事诉讼全程,涵盖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各环节,保证了司法活动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统一。

提醒:当事人遇到刑事案件,应了解检察院办案流程和自身权利,若对流程或处理结果存疑,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14 10:17:0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第六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六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负责承办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第六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在死刑复核期间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提出意见:(一)认为死刑二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二)发现新情况、新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枉法裁判等行为的(五)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第六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最高人民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在最高人民裁判文书下发前提出意见。第六百零六条省级人民检察院对于进入最高人民死刑复核程序的下列案件,应当制作提请监督报告并连同案件有关材料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一)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二审裁定维持死刑立即执行确有错误的(二)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高级人民二审裁定维持死刑立即执行确有错误的(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最高人民受理案件后一年以内未能审结的(五)最高人民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不当的(六)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形。第六百零七条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自首、立功、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新的证据材料和有关情况,可能影响死刑适用的,应当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第六百零八条死刑复核期间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不服死刑裁判的申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审查。第六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对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的审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书面审查最高人民移送的材料、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相关案件材料、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提交的申诉材料(二)听取原承办案件的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也可以要求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相关案件材料(三)必要时可以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第六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受理的死刑复核监督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因案件重大、疑难、复杂,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第六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拟就死刑复核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死刑复核案件,可以通知原承办案件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有关检察人员列席。第六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向最高人民提出意见的,应当以死刑复核案件意见书的形式提出。死刑复核案件意见书应当提出明确的意见或者建议,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第六百一十三条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应当核准死刑意见的案件,最高人民经审查仍拟不核准死刑,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并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第六百三十五条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必要时,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执行前向公诉部门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公诉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由检察人员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第六百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应当查明同级人民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的裁定或者作出的死刑判决、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第六百三十七条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立即停止执行:(一)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二)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三)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四)在执行前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五)罪犯正在怀孕的。第六百三十八条在执行死刑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录像执行死刑后,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在执行死刑活动中有侵犯被执行死刑罪犯的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近亲属、继承人合法权利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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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7 147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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