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诈骗后签订还款协议的认定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若行为人真心悔悟,积极弥补损失且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司法实践会认定有退赃退赔情节,量刑可从轻。
2.若签订协议只是拖延手段,无实际还款意愿和能力,仍认定为诈骗行为,协议不改变先前诈骗性质,不过可作判断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性的参考。
3.若行为人部分履行协议,要结合履行比例、后续表现等综合判断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解决措施和建议:司法机关应深入调查行为人签订协议的真实意图和还款能力,全面收集证据。对于真心悔悟积极还款者,依法从轻处理;对于以协议拖延者,严惩不贷。同时,加强对诈骗案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法律分析:
(1)诈骗后签订还款协议情况复杂,若行为人真心悔悟,积极弥补损失并按协议履行还款,司法实践会认定其有退赃退赔情节,量刑时从轻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积极弥补过错行为的肯定。
(2)若签订协议只是拖延手段,无实际还款意愿和能力,仍认定为诈骗行为。协议不能改变先前诈骗性质,但可作为判断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性的参考,帮助司法机关更准确认定行为本质。
(3)行为人部分履行协议时,需结合履行比例、后续表现等综合判断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这避免仅依据部分履行就简单定性,确保司法判断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提醒:
面对诈骗及还款协议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处理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若行为人真心悔悟签协议并履行还款义务,保留好还款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自身积极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态度和行为,争取在司法量刑时能从轻处罚。
(二)若怀疑诈骗分子签订协议是拖延手段,可调查其资产状况、过往信用记录等,收集其无实际还款意愿和能力的证据,及时向司法机关反映,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三)当行为人部分履行协议时,关注履行比例、后续还款计划及实际表现等情况,全面评估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1.诈骗后签还款协议,认定要多方面考量。若诈骗者真心悔悟、积极弥补损失,签协议并履约,司法或认定有退赃退赔情节,量刑从轻。
2.若签协议只是拖延,无还款意愿和能力,仍认定为诈骗。协议不改变先前诈骗性质,可作判断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的参考。
3.若部分履行协议,需结合履行比例、后续表现等,综合判断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结论:
诈骗后签订还款协议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真心悔悟履行协议可能获从轻处罚,若为拖延手段仍认定诈骗。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诈骗罪的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当行为人在诈骗后真心悔悟,签订还款协议并切实履行,表明其有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意愿和行动,司法实践会将此作为退赃退赔情节,量刑时从轻处罚。若签订协议只是诈骗分子的拖延手段,无实际还款意愿和能力,其诈骗本质未变,仍按诈骗行为处理。若行为人部分履行协议,需综合履行比例、后续表现等判断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协议可作为判断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性的参考,但不能改变先前诈骗行为性质。如果您遇到类似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能为您提供准确的法律分析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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