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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对耕地的补偿是什么

朱** 浙江-嘉兴 土地征收咨询 2025.10.14 07:21:16 416人阅读

征地拆迁对耕地的补偿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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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拆迁对耕地的补偿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富余劳动力,根据安置情况支付给相应主体;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
2.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时会综合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等因素。
3.为确保补偿合理公平,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补偿标准,加强对补偿资金发放的监管,保障被征地者权益。同时,被征地者也应了解自身权益,遇到问题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2025-10-14 10:4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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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征地拆迁对耕地的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三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体现了集体对土地拥有的权益。
(2)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因征地造成的富余劳动力,支付对象根据安置方式不同而有所变化。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费用付给该组织;由其他单位安置,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3)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地上附着物涵盖被征耕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青苗补偿针对生长中的农作物,保障了所有者的直接经济利益。
(4)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时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等因素,确保补偿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提醒: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者要清楚各项补偿归属,遇到补偿不合理等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14 10:07: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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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补偿类别。明确征地拆迁对耕地的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清楚各类补偿的归属。
(二)关注安置方式。根据自身安置情况,确定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对象,若不需要统一安置,确保能拿到属于自己的安置补助费。
(三)确认补偿标准。通过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了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区片综合地价,知晓补偿标准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025-10-14 09:34: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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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地征地拆迁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

2.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富余劳动力。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费用给该组织;由其他单位安置的,给安置单位;无需统一安置的,发给个人。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地上附着物指耕地上的建筑等,青苗补偿针对生长中的农作物。补偿标准由省级行政区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会考虑土地原用途等因素。

2025-10-14 08:14: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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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征地拆迁对耕地的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不同类型补偿归属不同,补偿标准由省级等相关区域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征地拆迁耕地补偿有多种类型。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安置补助费用途是安置征地导致的富余劳动力,其支付对象根据安置情况而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该组织,由其他单位安置的给安置单位,无需统一安置的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地上附着物涵盖被征耕地上的建筑等,青苗补偿针对生长中的农作物。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土地原用途、资源条件等因素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如果遇到征地拆迁耕地补偿相关的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025-10-14 07:28:53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用地单位(拆迁人)取得征地以及规划等批准文件,然后经申请由区县建委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征地拆迁,要取得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暂停办理事项包括:??(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五)房屋、土地租赁;???(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二、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征地拆迁的,实施方案报区县建委批准。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在区县建委发布拆迁公告之日前(含拆迁公告发布当日)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三、拆迁人向区县建委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时,提交下述文件:用地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拆迁实施方案、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区县建委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四、区县建委审核发证,并发布拆迁公告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公告主要内容: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报市建委备案。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内容:1、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应当包括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2、实行房屋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安置房屋地点、安置房屋面积、差价及结算方式、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期房安置的,还应当明确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3、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地上物补偿、新批宅基地地点、面积、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移交房地权属管理部门。六、如果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区县建委裁决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项目拆迁总户数的40%的,区县建委在受理拆迁人裁决申请前,应当组织听证。裁决可复议、诉讼。七、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建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复议、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前,应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拆迁期限(1年+6个月)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建委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九、拆迁结案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1个月内向区县建委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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