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纠纷中,依据《民法典》,特定情形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若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患者无需对医疗机构过错举证,而由医疗机构自证无过错。
为避免此类情况,医疗机构应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内部管理,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确保诊疗过程合法合规。
2.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保障病历资料的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伪造、篡改等情况发生。
3.在发生医疗纠纷时,积极配合患者,及时、完整地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诊疗规范规定可被推定有过错。诊疗过程需遵循法定及行业通行规范,若未遵守,意味着其医疗行为可能存在不当之处。
(2)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会被推定有过错。病历资料作为处理医疗纠纷的关键证据,若被隐匿或拒绝提供,会使诊疗过程难以准确判断,不利于查明事实。
(3)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也会被推定有过错。这些行为破坏了病历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无法如实呈现诊疗情况,足以让人怀疑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在这些情形下,举证责任倒置,患者无需证明医疗机构过错,由医疗机构自证无过错。
提醒:患者遇医疗纠纷,若发现上述情形可积极维权;医疗机构应规范诊疗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一)若患者遇到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收集相关诊疗记录、收费凭证等可能证明违规的材料。
(二)当医疗机构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时,患者可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投诉,请求协助获取病历。
(三)发现病历资料有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情况,患者要保留好与病历相关的其他线索,如就诊时的影像资料、检验报告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根据《民法典》,以下情况可认为医疗机构有过错:
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诊疗规范,也就是诊疗时没按法定或行业规范来。
隐匿或拒绝提供纠纷相关病历资料,这会影响对诊疗过程的判断。
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破坏了病历真实性。
出现这些情况,患者不用证明医疗机构过错,由医疗机构自证无错。
结论:医疗机构出现违反诊疗规范、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破坏病历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等情形,可推定其有过错,患者无需承担医疗机构过错的举证责任。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又或者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些行为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这是因为诊疗规范是保障医疗质量的基本要求,病历资料则是还原诊疗过程的重要依据。在这些情形下,患者无需对医疗机构的过错进行举证,而是由医疗机构证明自身无过错。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减轻患者的举证负担。如果遇到类似医疗纠纷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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