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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与合伙企业间能否成立劳动关系

吴* 河南-济源市 劳动关系咨询 2025.10.14 03:17:59 311人阅读

合伙人合伙企业间能否成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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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不构成劳动关系。合伙人作为企业的出资人,凭借合伙协议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利润以及承担风险,本质上是一种合作关系。而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2)合伙人对企业经营决策有参与权,这和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指挥的地位不同。同时,合伙人的收益源于企业利润分配,并非简单的劳动报酬。
(3)然而,如果合伙人同时以员工身份在企业从事具体工作,接受企业管理且获取工资,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就可能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这种情况需要结合双方具体权利义务来判断。

提醒:
判断合伙人与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综合考量,不同案情判断结果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14 08:0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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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是否成立劳动关系,需先明确合伙人的身份定位。若仅作为出资人,依据合伙协议参与经营、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一般与企业是合作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
(二)当合伙人在企业以员工身份从事具体工作,接受企业管理且获取工资,同时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时,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这就需要详细审查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该条明确了劳动关系的主体范围,可用于判断合伙人与合伙企业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2025-10-14 06:47: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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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人与合伙企业通常不存在劳动关系。合伙人作为出资人,凭合伙协议参与经营、分享利润、承担风险,和企业是合作关系。

2.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关系。合伙人能参与经营决策,和受单位管理的劳动者不同,其收益源于利润分配,并非劳动报酬。

3.若合伙人同时以员工身份工作,接受管理并拿工资,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需结合双方权利义务判断。

2025-10-14 06:4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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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合伙人同时以员工身份在企业工作且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时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需结合具体权利义务判断。
法律解析:
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依据合伙协议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与企业是合作关系。而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伙人有企业经营决策参与权,与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指挥不同,其收益来自企业利润分配,并非单纯劳动报酬。所以通常情况下,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不成立劳动关系。然而,如果合伙人同时在企业以员工身份从事具体工作,接受企业管理并获取工资,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就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在实际情况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结合双方具体权利义务来判断。若遇到此类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0-14 05:10: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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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人与合伙企业通常不存在劳动关系。合伙人作为企业出资人,依据合伙协议参与经营管理、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与企业是合作关系,这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本质区别。合伙人有企业经营决策参与权,并非像劳动者一样受用人单位管理指挥,其收益源于企业利润分配,而非单纯劳动报酬。
2.但存在特殊情况,若合伙人同时以员工身份在企业从事具体工作,接受企业管理并获取工资,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3.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键在于结合双方具体权利义务,不能仅依据合伙人身份一概而论。建议合伙人与企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签订书面协议,避免后续纠纷。

2025-10-14 03:22:4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是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涉及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债务责任承担、债权债务关系处理等方面,应当执行的规则有: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2.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当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约定的比例或者法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4.合伙企业中某一个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这是因为合伙企业的债权存在,反映了全体合伙人的利益,而某一合伙人的债务应当由其自行负责,不应当由合伙企业偿还或者冲抵。5.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这是因为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作为第三人,不具有合伙资格,与其他合伙人不具有以合伙为基础的关系,难以行使合伙人的权利。6.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在合伙企业中,所奉行的规则是合伙企业经营所产生的以及以合伙企业名义所获得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具体的是,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这就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办,如果没有约定的则在各合伙人之间平均分配或者分担。涉及合伙企业利润亏损的处置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则:1.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是只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3.合伙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是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涉及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债务责任承担、债权债务关系处理等方面,应当执行的规则有: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2.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当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约定的比例或者法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4.合伙企业中某一个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这是因为合伙企业的债权存在,反映了全体合伙人的利益,而某一合伙人的债务应当由其自行负责,不应当由合伙企业偿还或者冲抵。5.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这是因为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作为第三人,不具有合伙资格,与其他合伙人不具有以合伙为基础的关系,难以行使合伙人的权利。6.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在合伙企业中,所奉行的规则是合伙企业经营所产生的以及以合伙企业名义所获得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具体的是,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这就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办,如果没有约定的则在各合伙人之间平均分配或者分担。涉及合伙企业利润亏损的处置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则:1.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是只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3.合伙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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