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货币出资时,要把钱足额存进公司在银行开的账户,保留好银行进账单、对账单等能证明钱到账的材料,靠这些可认定履行出资义务。
(二)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先找专业机构合理公允地评估作价,避免高估或低估。接着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像不动产要完成过户登记、动产要完成交付。
(三)已把非货币财产交付公司使用但没办权属变更的,在诉讼中按法院要求在指定合理期间内办理,办完后从实际交付时起就能享有股东权利。
(四)用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要是因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出资财产贬值,一般不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除非事先有其他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认定出资人出资义务是否履行,需看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把钱足额存入公司银行账户,有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款项到账,就算履行义务。
2.非货币财产出资,要评估作价且合理公允,再依法办财产权转移手续,如不动产过户、动产交付。已交付未办变更,法院会责令限期办理,办好后自交付起享股东权利。
3.符合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等贬值,不算未履行出资义务,另有约定除外。
结论:
认定出资人是否履行出资义务要区分出资方式,货币出资以款项到账证明认定,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评估作价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法律解析:
对于货币出资,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银行账户,凭借银行进账单、对账单等证明款项到账,就可认定出资人履行了出资义务。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不仅要对财产进行合理公允的评估作价,防止高估或低估,还需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像不动产完成过户登记、动产完成交付等。若已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诉讼中法院会责令在合理期间内办理,办理后自实际交付时起出资人享有股东权利。而且,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一般不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如果在出资认定方面存在疑问或遇到难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认定出资人是否履行出资义务需根据不同出资方式判断。以货币出资,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银行账户且有银行进账单、对账单等证明款项到账,即可认定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评估应合理公允,避免高估或低估。财产权转移方面,不动产要完成过户登记,动产要完成交付。若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诉讼中法院会责令在合理期间内办理,办理后自实际交付起享有股东权利。出资人以符合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等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一般不认定未履行出资义务,除非另有约定。
解决措施和建议:
1.货币出资时妥善保存银行相关凭证。
2.非货币出资严格按规定进行评估和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签订出资协议时明确出资财产贬值等特殊情况的责任。
法律分析:
(1)货币出资方面,当出资人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银行账户,且有银行进账单、对账单等证明款项到账,这就能够认定出资人履行了出资义务,因为这些材料是资金实际到账的有力凭证。
(2)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首先要对财产进行合理公允的评估作价,避免高估或低估,确保出资价值的准确性。之后需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像不动产完成过户登记、动产完成交付等。若已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在诉讼中法院会责令限期办理,办理后自实际交付起享有股东权利。
(3)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若因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一般不认定未履行出资义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提醒:出资人在出资时,务必按规定完成相应手续,保留好相关凭证。非货币财产出资要重视评估和产权转移,遇到特殊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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