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际施工人主张优先受偿权,需在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行使,同时要收集能证明自身实际施工身份、完成工程量及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据,并且在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的合理期限内主张。
2.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及时收集证据,如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以证明自己实际施工人身份及完成的工作。
-严格把握主张期限,避免因超期丧失优先受偿权。
-先尝试与发包人、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协商,争取就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事宜达成一致。
-若协商无果,果断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维权,明确提出优先受偿诉求。
-进入执行程序后,要求法院依法处置建设工程并优先受偿。
法律分析:
(1)实际施工人主张优先受偿权需在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进行,同时要收集能证明自身实际施工身份、完成工程量以及工程质量合格等方面的证据,这是主张权利的基础。
(2)明确主张期限也很关键,需在自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的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否则可能丧失该权利。
(3)主张优先受偿权有协商和法律程序两种途径。可先与相关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明确提出诉求,进入执行程序后要求法院对建设工程依法处置并优先受偿。
提醒:
实际施工人在主张优先受偿权时,要及时收集并保存好证据,注意主张期限。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在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主张权利,收集能证明自己实际施工身份、完成的工程量以及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据。
(二)明确主张期限,在自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的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三)先与发包人、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协商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事宜,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提出优先受偿诉求,进入执行程序后要求法院对建设工程依法处置并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可这样主张优先受偿权:
一是在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款范围内行使权利,收集能证明自己施工身份、工程量及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据。
二是明确主张期限,在应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内行使。
三是先和相关方协商价款和优先受偿事宜,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或仲裁明确诉求,进入执行程序后,要求法院处置工程并优先受偿。
结论:
实际施工人可在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主张优先受偿权,需收集相关证据,在合理期限内,先协商,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主张。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实际施工人要行使优先受偿权,需在发包人欠付价款范围内。这就要求实际施工人收集能证明自己施工身份、工程量及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据,以此来保障自身权利。同时,优先受偿权有主张期限,从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要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可先与相关方协商,若能达成一致则顺利解决问题。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在过程中明确提出优先受偿诉求,进入执行程序后,可要求法院对建设工程依法处置以优先受偿。如果在实际施工中遇到优先受偿权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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