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无犯罪事实,比如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或属正当防卫;二是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责。
2.依据相关法律,情节轻微、过追诉时效、经特赦、告诉才处理却未告诉等情况,不追究刑责,已追究的撤销或不立案。
3.控告人若对不立案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也能向检察院反映,由其监督。
结论:
公安机关在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以及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时会不予立案,不服决定可申请复议或向检察院提出监督。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存在多种情况。没有犯罪事实,像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行为,或者虽有危害但属于正当防卫等依法不构成犯罪的;还有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一些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当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时,有救济途径,可申请复议,也能向检察院提出由其进行监督。若您在这方面遇到问题,对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没有犯罪事实,涵盖行为本身并非犯罪行为,或者虽存在危害但依法不构成犯罪,像正当防卫;二是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六种情形也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若遇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为保障合法权益,可采取以下措施:1.若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再次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和理由。2.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院进行监督,促使公安机关重新审查案件。
法律分析:
(1)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存在多种情形。当没有犯罪事实,比如行为本身并非犯罪行为,或者虽有危害但依据法律不构成犯罪,像正当防卫这种情况,就不会立案。
(2)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公安机关也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3)依据《刑事诉讼法》,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同样会导致不追究刑事责任,已追究的会撤销案件或不予立案。
(4)若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也能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院进行监督。
提醒:
控告人遇到不予立案情况时,要注意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议,且不同案情对应不同处理方式,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了解不予立案的原因,若认为公安机关认定没有犯罪事实有误,要收集能证明存在犯罪事实的证据,如视频、证人证言等。
(二)当觉得犯罪事实并非显著轻微时,可提供能证明犯罪行为严重性的材料。
(三)若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议,复议时清晰说明不服理由和依据。
(四)还可向检察院提出,请求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和证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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