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应严格遵循相关条件以保障购房者权益和规范市场。这些条件包括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证书、持有建设和施工许可证、投入资金达总投资25%以上且确定进度和交付日期、办理预售登记取得许可证明。
为确保这些条件落实,可采取以下措施:
1.监管部门要强化对预售方的监督检查,严格审核预售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明。
2.预售方应主动履行责任,严格遵守预售条件,诚信经营,杜绝违规预售行为。
3.购房者自身要增强风险意识,在购房前仔细核查相关条件,特别是预售许可证明,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经过严格设定的,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确保土地来源合法合规,为后续建设提供基础保障。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表明该项目经过了相关部门的规划和施工审批,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施工要求。
(3)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且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能保证工程有足够资金推进,购房者能明确预期交房时间。
(4)办理预售登记并取得预售许可证明,这是政府对预售行为的监管手段,保证预售活动在合法框架内进行。
提醒:
购房者购买预售商品房务必仔细核查预售许可证明等条件,预售方需严格遵守规定,否则会面临法律风险,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预售方应严格按照规定,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
(二)务必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保证工程建设符合规划和施工要求。
(三)按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保障工程顺利推进。
(四)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购房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要仔细核查上述条件,重点关注预售许可证明,降低购房风险。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1.商品房预售要满足条件,首先要交齐土地出让金并拿到土地使用权证。
2.还需持有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证。
3.按预售房屋算,开发资金投入达总投资25%以上,且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4.要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办预售登记,取得预售许可证明。
预售方得遵守,否则担责;购房者应核查,尤其预售许可,防权益受损。
结论:
商品房预售需满足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证书、持有建设和施工许可证、投入资金达总投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且确定进度和交付日期、办理预售登记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等条件,预售方应遵守,购房者应核查。
法律解析:
这些条件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房地产法规,旨在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交付土地出让金和取得相关证书确保土地使用合法,建设和施工许可保证工程合规,资金投入和进度要求避免烂尾风险,预售许可证明是合法预售的关键。若预售方不满足条件违规预售,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购房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务必仔细核查上述条件,特别是预售许可证明。若对商品房预售的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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