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显而易见不合理的协议不一定无效,其效力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若协议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被撤销前协议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若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虚假意思表示等无效情形,协议自始无效。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对于签订协议的当事人,签订前应仔细审查协议条款,避免陷入显失公平的协议。
-若发现协议可能存在显失公平或其他无效情形,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若认为协议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应在法定期间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协议。
法律分析:
(1)对于显而易见不合理的协议,其效力判定不能一概而论。当协议显失公平,也就是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使协议成立时显失公平,受损害方虽有撤销权,但在撤销前协议是有效的,撤销后才自始无效。
(2)若协议有其他无效情形,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或是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等,这样的协议自始就不具有效力。
提醒:遇到显而易见不合理的协议,要仔细审视是否符合可撤销或无效的法定条件。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显失公平的协议
受损害方应及时收集对方利用自身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的证据,然后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协议。在未撤销前,要按协议履行避免违约风险。
(二)对于存在其他无效情形的协议
可直接收集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或虚假意思表示等证据,向法院主张协议自始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显失公平协议:一方利用对方危困或缺乏判断能力等,使协议成立时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2.其他无效情形:协议若违反法规强制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或双方虚假表意实施,自始无效。
3.结论:不合理协议不一定无效,要结合情况看是否符合可撤销或无效条件。
结论:
显而易见不合理的协议不一定无效,需结合是否符合可撤销或无效的法定条件判断。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若协议显失公平,是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导致成立时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被撤销前协议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若协议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等情形,则自始无效。因此,对于显而易见不合理的协议,不能一概认定其无效,要具体分析是否符合上述法定情形。如果在生活中遇到类似协议相关的法律问题,难以判断其效力,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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