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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保证人解除担保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苏** 海南-南沙群岛 抵押担保咨询 2025.10.13 02:05:45 328人阅读

借款保证人解除担保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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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解除担保合同,可尝试与债权人协商,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解除。
(二)当主债务因清偿、抵销、提存等原因消灭时,担保合同会随之解除,可关注主债务的履行情况。
(三)留意保证期间,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合同自动解除。
(四)若债权人未经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对于转移部分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五)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先诉抗辩权,特定情形可免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025-10-13 05:06: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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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保证人在以下情况可解除担保合同:
1.债权人同意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2.主债务消灭,如清偿、抵销等,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随之解除。
3.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免责。
4.债权人未经书面同意让债务人转移债务,保证人对转移部分免责。
5.一般保证中,特定情形下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可免责。

2025-10-13 04:59: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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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借款保证人在债权人同意、主债务消灭、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经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一般保证特定情形下有先诉抗辩权等情形可解除担保合同。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担保合同有其从属性。当债权人和保证人协商一致,可解除担保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因清偿、抵销等原因终止,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也随之解除。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重要期限,债权人未在该期间请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责任解除。若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让债务人转移债务,保证人对转移部分不再担责。一般保证中,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未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前,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特定情形可免责。如果大家在担保合同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5-10-13 03:28: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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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保证人在特定情形下可解除担保合同。主要包括债权人同意、主债务消灭、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经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一般保证保证人特定情形免责。
1.若债权人和保证人协商一致,担保合同可解除。这种情况下双方达成共识,解除合同符合双方意愿。
2.主债权债务合同因清偿、抵销、提存等原因终止时,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随之解除。主债务不存在,担保责任自然消除。
3.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担保合同解除。这保障了保证人权益,避免长期处于不确定的担保状态。
4.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对于转移部分保证人不再担责。
5.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特定情形下有先诉抗辩权可免责,需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且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担责。

2025-10-13 03:16: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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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债权人同意时可解除担保合同,这体现了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债权人和保证人协商一致,就能达成解除担保合同的结果。
(2)主债务消灭会使担保合同随之解除,因为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因清偿、抵销、提存等原因终止,担保合同便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3)保证期间届满,若债权人未在该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然免除,担保合同也会解除。
(4)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对于未经同意转移的部分,保证人无需承担责任,这是对保证人权益的保护。
(5)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特定情形下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免责。

提醒:在涉及担保合同相关事宜时,无论是债权人、债务人还是保证人,都应明确自身权利义务。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13 03:02:33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担保责任免除的情形有哪些情况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有约定情形和法定情形两类:(一)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的约定情形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主合同依法解除或协议解除,保证合同约定担保责任随之解除的,保证人在主合同解除后,免除保证责任。3、债权人与保证人协议解除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二)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定情形1、涉外保证合同已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在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指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或保证人要求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在该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其保证责任。5、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新贷与旧贷是同一保证人的除外。6、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8、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的,如果物的担保是由主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对其担保的全部债权承担责任。在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情形下,因物的担保提供人不同,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亦有所不同。在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担保物权或者保证债权,如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物的担保人与保证人处于同等的清偿地位,均有责任首先清偿全部债务。此时,债权人是否放弃担保物权,对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并无影响。在债权人就全部债权向保证人主张时,保证人仍有义务予以清偿。当物的担保由主债务人提供时,因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担保责任免除的情形有哪些情况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有约定情形和法定情形两类:(一)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的约定情形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主合同依法解除或协议解除,保证合同约定担保责任随之解除的,保证人在主合同解除后,免除保证责任。3、债权人与保证人协议解除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二)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定情形1、涉外保证合同已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在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指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或保证人要求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在该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其保证责任。5、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新贷与旧贷是同一保证人的除外。6、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8、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的,如果物的担保是由主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对其担保的全部债权承担责任。在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情形下,因物的担保提供人不同,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亦有所不同。在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担保物权或者保证债权,如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物的担保人与保证人处于同等的清偿地位,均有责任首先清偿全部债务。此时,债权人是否放弃担保物权,对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并无影响。在债权人就全部债权向保证人主张时,保证人仍有义务予以清偿。当物的担保由主债务人提供时,因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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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04 154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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