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分割农村宅基地和房屋,要分情况处理。宅基地归集体,夫妻只有使用权,不能分所有权。
2.婚前建或买的房屋,是个人财产,离婚不参与分割;婚后共同出资建的,是共同财产,可协商一方得房补偿另一方,或卖房分价款。
3.建房父母出资的,先确定是赠与还是借贷。赠与且没明确给一方,算共同财产;借贷要先偿债再分房。分割还得考虑当地政策和村民资格。
结论:
离婚时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不能分割,仅能处理使用权。房屋分割需依据建造或购买时间、出资情况等区分,同时要考虑当地政策和村民资格。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夫妻离婚时只能对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处理,不能分割所有权。对于房屋,若为婚前一方建造或购买,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若婚后夫妻共同出资建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式可协商,如一方得房给予另一方补偿,或变卖房屋分割价款。若建房时有一方父母出资,需先确定出资性质,赠与且未明确只给一方算夫妻共同财产,借贷则需先偿还债务再分割房屋。此外,分割要符合当地宅基地政策和村民资格规定。如果在离婚涉及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分割问题上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和详细的法律建议。
1.离婚时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分割要区分不同情形。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夫妻只有使用权,不可分割所有权。
2.房屋归属方面,婚前一方建造或购买的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婚后夫妻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分割方式有两种,一是一方获得房屋并给予另一方补偿,二是变卖房屋后分割所得价款。
3.若建房时一方父母有出资,要先明确出资性质。若为赠与且未明确只给一方,算夫妻共同财产;若为借贷,需先偿还债务再分割房屋。
4.分割时要考虑当地宅基地政策和村民资格等因素,以确保分割符合规定。建议夫妻双方先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法律分析:
(1)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夫妻离婚时只能对宅基地使用权相关权益进行处理,不能分割所有权。
(2)对于房屋,婚前一方建造或购买的,属婚前个人财产,离婚不参与分割;婚后夫妻共同出资建造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若建房时有一方父母出资,需先明确出资性质。若为赠与且未明确只给一方,算夫妻共同财产;若为借贷,需先偿还债务再分割房屋。
(4)离婚分割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时,要考虑当地宅基地政策和村民资格等因素,确保分割符合规定。
提醒:
离婚分割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情况复杂,不同案情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明确宅基地性质,其所有权归集体,夫妻只有使用权,不能分割所有权,避免因错误认知产生纠纷。
(二)对于房屋归属,婚前一方建造或购买的属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婚后共同出资建造的是共同财产,可协商一方得房给予另一方补偿,或变卖房屋分割价款。
(三)若建房时有一方父母出资,确定出资性质,赠与且未明确只给一方算共同财产,借贷则先偿债再分割。
(四)分割时考虑当地宅基地政策和村民资格,保证分割符合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专业解答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有何规定即便各方当事人并未就其于他人土地之上所修建之房屋的所有权问题达成明确的协议或共识,然而无论如何,此类建筑物皆应最终归属为持有该处宅基地使用权的人所有(但集体架内的有关转让事宜则不在此列)。
专业解答农村宅基地与房屋产权纠纷的妥善处理关于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处理方法,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当农户间出现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时,双方应该尊重历史事实,秉持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协商来解决纷争。其次,如果经过初步协商仍然无法达成共识,则任一方或者双方均有权向当地乡镇政府或者土地管理机构等职能部门提交处理函申请。
专业解答农村宅基地在离婚案件中女方是否享有分割权益宅基地之权属不可进行任何形式的划分分割。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多数纠纷都集中于宅基地使用权限这一问题。倘若此种使用权被认定为婚姻各方间的集体共有财产,那么理应采取平等分配的原则作为基础;然而,对于当事人双方来说,他们亦有自由通过协商以及协议设定等方式,达成对某一方给予宅基地使用权折价补偿的议案。
专业解答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中人头费与房屋拆款的计算方式在涉及到房屋拆迁补偿时,往往会有人提及此类补偿是否应与特定范围内的人头费用相结合进行考虑。然而,一般的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通常是按照人员数量以及房屋实际面积这两大因素来进行全面考量的。
专业解答在我国农村地区,宅基地与房屋的拆迁通常情况下并不进行分离补偿。村民有权自由选择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不同形式的赔偿措施,同时也能获取征收过程中所产生的搬迁及临时安置等相关费用的赔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相关条款规定,对于征收农用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属设施以及青苗等方面的补偿标准,应由各省级行政区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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