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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属于辩护人不出庭

黄* 河北-承德 刑事诉讼咨询 2025.10.12 14:22:16 301人阅读

哪些情况属于辩护人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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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属于辩护人主观故意违反诉讼程序,这种行为破坏了庭审的正常进行,是对司法秩序的不尊重。
(2)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出庭,由于此类情况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法院一般会考虑实际情况进行妥善处理。
(3)意外事件导致不能出庭,如严重交通事故,属于突发情况,非辩护人主观意愿,法院也会综合考量。
(4)法院安排失误致使辩护人未出庭,这是法院工作的疏漏,法院有责任采取补救措施。当辩护人不出庭,法院会依据不同情形,选择延期审理或者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以保障诉讼的公正和顺利进行。

提醒:辩护人应尽量避免无正当理由不出庭,遇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要及时与法院沟通。当事人若遇到辩护人不出庭情况,可咨询了解后续处理方式。

2025-10-12 20:1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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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辩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可对其进行训诫,同时要求当事人另行委托辩护人,以保障庭审顺利进行。
(二)若因不可抗力因素、意外事件无法出庭,辩护人应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法院一般会决定延期审理。
(三)若因法院安排失误导致辩护人未出庭,法院需重新有效送达开庭通知,确定新的开庭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审判无法继续进行的。

2025-10-12 19:17: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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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护人不出庭,指开庭时辩护人未按时参加诉讼。
2.常见情形包括: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因不可抗力,像重大自然灾害、重病等无法出庭;遭遇意外,如严重交通事故阻碍出庭;法院安排失误,开庭通知未送达,致其不知时间未出庭。
3.法院会视情况处理,可能延期审理或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

2025-10-12 18:0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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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辩护人不出庭有多种情形,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可能延期审理或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
法律解析:
辩护人不出庭分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出庭、出现意外事件受阻以及法院安排失误等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是司法程序的重要原则。当辩护人不出庭时,法院需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与合法。若辩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这违反了其应尽的职责,但法院不能因此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可能会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而对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法院失误导致的不出庭,为保证庭审能充分听取辩护意见,法院通常会选择延期审理。如果遇到辩护人不出庭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2 17:0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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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护人不出庭会干扰案件正常审理秩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是失职,违背职业操守;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虽非主观故意,但也影响庭审进程;法院安排失误则反映工作漏洞。
2.针对不同情形可采取相应措施。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辩护人,法院应给予警告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辩护资格。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法院应延期审理,待辩护人能出庭时再继续。若因法院安排失误导致,法院需及时重新送达通知,合理安排时间并向当事人和辩护人道歉。同时,法院要完善通知送达机制,辩护人也应做好应急准备,如提前规划行程、及时关注天气等信息。

2025-10-12 15:39:19 回复

就你的问题刑事辩护庭审发问,为你做出以下解释:关于庭审发问的地位、作用1、律师向被告人发问与举证、质证、辩论都是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手段;2、律师通过发问,表明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态度与异议;3、律师通过庭审发问,为整个庭审辩护的后续举证、质证起引导、铺垫作用;关于律师向被告人发问的基本要求和技能1、有备而来,明知故问,没把握的不问,可以关注;2、通过发问,扭转被告人的被动局面;3、律师发问,要与案件有关联、有价值;4、律师发问,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5、律师的发问,要使被告人感到温暖;6、律师发问,要避免重复,但必要时,可有意、有策略的制造重复;7、律师向被告人发问,尽量使用开放式问题;8、律师要适时提异议,制止公诉方、受害方及其他人的不当提问。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作为庭审中冲击、影响审判人员对案件认识的(第)一个手段,辩护律师一定要善于运用,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有的律师很少提问,或者不提问。有的虽然提问了,也是无目的的随意提问,因为别的律师都提问了,自己不提问,显得自己没水平,显得自己不负责,这种提问是很危险的,很多情况下,起坏作用。第一、辩护律师对自己的庭审发问,要做好重分准备。首先,通过阅卷,准备好自己要提问的问题,书面记录下来;其次,会见被告人时,向被告人提出问题,看其如何回答,如果回答的内容对案件的辩护有利,才能准备在庭审时提问。必要时,在会见过程中,反复向被告人提问,看他回答的内容是否稳定。庭审提问时,甚至于按照在会见被告人时的提问顺序。第二、庭审发问要慎重,随意提问,不如不问。被告人开庭时,是非常紧张的,大多数不了解辩护律师提问的意图。即便不了解辩护律师的意图,事实求是的回答就可以了,可是,不少被告人,在辩护律师提问的时候,会想一些,律师为什么提这个问题?律师的用意是什么?我应该怎样回答?想的太多了,往往回答的就错了,问题就严重了。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对案件的影响是很大的。如果被告人回答问题时,说出了对自己不利的话,十有八九,会被采信的。如果被告人回答问题时,说出了对自己有利的话,如果和卷宗材料中的其他证据一致,容易被采信。如果和卷宗材料中的其他证据不一致,将会面临公诉人的“追问”,有时,审判法官为查清事实,还要提问。这种情况下,只有有足够的理由,足够的证据才可以。否则,就是“翻供”,就是“认罪态度不好”,就会成为“从重处罚”的理由。几年前,我承接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最终被告人保住了命。被告人本人及其家属非常满意,对我千恩万谢,可我就是高兴不起来。事情是这样的:(对不起,因本案特殊,不便细写)被告人本人及同行人员(受害人)因故住在了同一个宾馆,同一间屋中。第二天早上,宾馆服务人员发现其中一人身上多处伤痕死了,房间里的床上、地上、墙上都有血迹。另一人(本案被告)肩膀上有一处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两人在房间里因为工作问题发生争执,受害人首先拿出刀子伤害被告人,并划伤了被告人的肩部,被告人夺过刀子,在夺刀子的过程中,致受害人死亡。通过会见被告,查阅卷宗,被告人的供述对其本人有利,卷宗材料也无法推翻被告人本人的说法。侦查机关没有发现被告人的说法有什么不妥的地方。公诉机关也没有发现被告人的说法有什么不妥的地方。最终,通过庭审,审判机关也认可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保住了性命。可以看出,本案中,受害人首先侵害被告人,并致被告人轻伤,这一个情节对被告人是有利的。但是,作为辩护律师,我却发现了对被告人非常不利的致命的情节,这一情节足够推翻被告人对自己有利的所有供述,依法很可能判处死刑。被告人的伤,很可能不是受害人造成的,是被告人自己造成的。而这一情节其他人都没有发现。我和被告人家人进行了分析,他们也非常同意我的意见。开庭时,又冒出了一位辩护律师,当时我很纳闷。一打听,原来是被告人本人自己请的律师,家里人不知道。

刑事辩护词怎么写关于辩护词的格式问题,没有固定要求。在此不赘述。一、关于案件事实1.有无犯罪事实;2.现有证据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被控犯罪事实为被告人所实施;3.现有证据所能证明事实的具体情况(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事实情况),以及对证据“三性”的辩驳;4、检方所认定事实中存在的逻辑问题。二、关于法律适用问题(一)实体方面: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和刑法相关具体规定,来评断已经查清的事实是否能够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根据,以及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一罪还是多罪、具体刑罚。1.犯罪事实的定性: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罪名);2.构成犯罪但能否免除刑罚,或者应当判处何种刑罚。(二)程序方面:指出案件在侦查机关的办案过程中,有无诉讼程序上的违法现象。以及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公开审判要求的情形,是否违反了回避制度,是否非法剥夺或限制了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以及法院审判组织的组成是否合法等。三、关于量刑意见和理由(一)法定量刑情节1.刑法总则规定有18个量刑情节:犯罪主体方面(1)未成年人。《刑法》第17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刑法》第18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聋哑人。《刑法》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盲人。《刑法》第19条,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形态方面(5)预备犯。《刑法》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6)未遂犯。《刑法》第23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7)中止犯。《刑法》第24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共同犯罪方面(8)从犯。《刑法》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9)胁从犯。《刑法》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0)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第29条第1款,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11)教唆未遂。《刑法》第29条第2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后的表现(12)自首。《刑法》第67条第1款,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13)立功。《刑法》第68条,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4)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罪行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其他(15)累犯。《刑法》第65条第1款,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16)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7)避险过当。《刑法》第21条第2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8)在域外犯罪已受处罚的。《刑法》第10条,在国外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的量刑情节:(1)当庭自愿认罪。第七条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2)退赃、退赔。第八条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3)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第九条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4)刑事和解。第十条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5)前科。第十二条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6)犯罪对象。第十三条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7)灾害期间犯罪。第十四条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3.刑法分则中的量刑情节:(1)特定条款罪行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2)分则中的加减法定刑的情节。(二)酌定量刑情节:从法理、情理角度出发,根据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犯罪的起因、结果以及其犯罪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方面,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作出解释,并力图说服法庭在对被告人具体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1、被告人的一贯表现以及所在社区、单位的评价;2、犯罪动机;3、犯罪后的态度、表现;4、犯罪的手段;5、犯罪对象的情况;6、犯罪时的社会环境、条件。7、家庭基本情况8、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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