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保证人想主张先诉抗辩权,要先确认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若未约定保证方式,按规定推定为一般保证。
(二)当债权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时,可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债权人提出先诉抗辩,说明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未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前,拒绝承担责任。
(三)要注意先诉抗辩权存在限制情形,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能力、保证人书面放弃该权利等,出现这些情况则不能主张先诉抗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1.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权利,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偿债前,可拒绝担责。
2.主张此权利需是一般保证,债权人要求担责时,保证人可书面或口头提出,表明在特定条件下拒绝。
3.若债务人下落不明无财产、进入破产程序、财产不足或丧失偿债能力,以及保证人书面放弃该权利,就不能主张先诉抗辩权。
结论: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主张先诉抗辩权拒绝担责,但在特定情形下不能主张。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保证中,若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或未约定保证方式时推定为一般保证,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提出先诉抗辩。这是为了保障保证人权益,使其在债务人有能力偿债时无需过早承担责任。然而,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能力、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等情形下,保证人就不能再主张该权利。若你在保证责任方面有相关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保证人的重要权利,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未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主张该权利需以一般保证为前提,保证合同明确约定或未约定保证方式时推定为一般保证。当债权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书面或口头提出先诉抗辩。
3.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保证人不能主张先诉抗辩权,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或丧失履行能力、保证人书面放弃该权利等。
建议债权人在面对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时,积极收集债务人相关财产状况及履行能力的证据。保证人则要谨慎评估自身是否符合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条件,避免不当使用。
法律分析:
(1)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保证人的重要权利,能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未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拒绝向债权人担责。
(2)主张此权利的前提是保证为一般保证,合同明确约定或未约定时按法律推定。
(3)当债权人要求担责,保证人可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先诉抗辩。
(4)但在特定情形下,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债务人破产、债务人财产不足或丧失履约能力、保证人书面放弃该权利等,保证人无法主张先诉抗辩权。
提醒:保证人需准确判断是否符合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遇到特殊情形要谨慎处理。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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