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宅基地使用权认定主体是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间的宅基地争议由其处理。认定时依据宅基地使用证、建房审批文件等权属证明文件,还会考虑历史使用情况、居住现状等因素。
2.若当事人对宅基地归属有争议,可先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3.为保障宅基地使用权认定的公平公正及争议合理解决,当事人应积极收集权属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据,政府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处理争议,在争议解决前各方都要遵守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规定。
法律分析:
(1)宅基地使用权认定主体明确为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关于宅基地的争议。
(2)认定过程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如宅基地使用证、建房审批文件是重要依据,同时历史使用情况和居住现状等因素也会被考虑。
(3)当出现宅基地归属争议时,先鼓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政府处理。
(4)若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提醒:遇到宅基地争议,要及时保存好相关权属证明。若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要在规定时间内起诉,避免错过维权时机。可咨询进一步分析具体案情。
(一)当对宅基地归属有争议时,首先尝试与对方进行协商,以和平方式解决问题。
(二)若协商无果,可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处理,政府会依据宅基地使用证、建房审批文件等权属证明文件,结合历史使用情况、居住现状等因素进行认定。
(三)如果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满意,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在争议解决前,不要改变土地利用现状,避免产生更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1.宅基地使用权由乡级或县级以上政府认定。个人间、个人与单位间的争议,也由这些政府处理。
2.认定时会看宅基地使用证、建房审批文件等权属证明,还考虑历史使用和居住现状。
3.有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三十日内可起诉。
4.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结论:
宅基地使用权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有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由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可起诉,争议解决前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认定主体为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就宅基地产生争议时,也是由这些政府部门处理。认定时会依据宅基地使用证、建房审批文件等权属证明文件,还会考虑历史使用情况、居住现状等因素。若当事人对宅基地归属有争议,应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政府介入处理。若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通知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都不能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如果大家在宅基地使用权认定或争议处理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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