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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定洗钱犯罪“明知”要结合主客观情况。主观“明知”分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确切知道指明确知晓资金为犯罪所得及收益,应当知道需依客观事实推断。
2.司法实践里,通过异常方式协助转换资金、以不合理价格协助交易、协助巨额现金散存多账户、频繁规避监管等可认定为应当知道,但有反证除外。
3.认定时还需综合考量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情况、交易方式等因素。
2025-10-12 07:2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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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判定洗钱犯罪中的“明知”要主客观结合,主观上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司法实践中有可参考认定应当知道的情形,同时需结合多因素综合考量,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洗钱犯罪中“明知”的判定不能仅看主观或客观单一方面。确切知道即行为人明确资金来源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应当知道需依据客观事实推断,司法实践里,像通过异常方式协助转换资金、以不合理价格协助交易、协助巨额现金散存多账户、频繁通过金融机构规避监管等情形可作为认定依据。不过,如果有证据能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情,则不能认定其“明知”。并且,判定时还得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交易方式等因素。洗钱犯罪的判定较为复杂,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12 05:36: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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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洗钱犯罪中的“明知”需主客观结合综合判断。主观上“明知”涵盖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确切知道即明确知晓资金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应当知道则要依据客观事实推断。
司法实践里,可参考一些情形认定应当知道,如通过异常方式协助转换资金、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协助交易、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多账户、频繁通过金融机构规避监管等,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同时,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交易方式等因素综合考量。
为准确判定,司法人员应全面收集主客观证据,综合分析各类因素。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测和报告。社会也应加强反洗钱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洗钱犯罪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2025-10-12 04:24: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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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判定洗钱犯罪的“明知”需主客观相结合。主观层面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确切知道意味着行为人明确知晓资金性质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2)应当知道需依据客观事实推断。司法实践中有多种情形可参考认定,如通过异常方式协助转换资金、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协助交易、协助将巨额现金散存多账户、频繁通过金融机构规避监管等。
(3)不过,若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不能认定其“明知”。并且,判定时还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交易方式等因素。
提醒:参与资金交易等活动时应保持谨慎,避免出现上述异常情形。若涉及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12 03:38: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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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判定洗钱犯罪“明知”时,若发现交易存在异常方式转换资金、以不合理价格交易、协助巨额现金散存多账户、频繁通过金融机构规避监管等情况,要提高警惕,进一步调查。
(二)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判断,如行为人从事金融等相关专业工作,其对资金来源合法性应有更高的认知和注意义务。
(三)查看行为人接触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若经常接触相关可疑资金,应更易判断资金性质。
(四)分析交易方式,若交易方式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可能存在洗钱嫌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2025-10-12 03:20:5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