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乘客自身原因导致摔倒,如疏忽、急于上车等,自行承担责任,这是因为自身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因素,无其他外力干涉情况下,需对自己行为负责。
(2)其他乘客推搡、拥挤致使他人摔倒,实施行为的乘客构成侵权,要赔偿受害人合理损失,这符合侵权责任中因过错导致他人损害需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3)公共交通工具运营方若未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乘客安全,如未安排足够人员维持秩序、车辆设施有安全隐患等,存在过错需担责。运营方有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导致乘客摔倒,应承担相应责任。
提醒:
遇到此类情况,各方应及时保留证据。乘客若自身无过错,要积极维护权益;运营方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避免承担不必要责任,复杂情况建议咨询分析。
(一)乘客自身原因摔倒,自行承担责任,此时应增强自身安全意识,上下车时避免疏忽、不急于拥挤。
(二)因其他乘客行为致他人摔倒,实施行为的乘客承担侵权责任,要积极赔偿受害人合理损失,受害人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三)运营方有过错时承担相应责任,运营方应加强管理,安排足够人员维持秩序,及时排查清理车辆设施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若乘客因自身疏忽、急于上车摔倒,责任通常自担。
2.若因其他乘客推搡、拥挤致他人摔倒,实施行为的乘客担责,需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
3.若公共交通工具运营方没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安全,如未安排足够人员维持秩序、车辆有安全隐患,运营方有过错,需担责,像车门有障碍物致乘客摔倒就属此类。要依实际情况定各方责任。
结论:
上车拥挤导致人摔倒的责任归属需依据实际情况判断,可能由摔倒者自身、其他实施推搡等行为的乘客或公共交通工具运营方承担。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乘客因自身疏忽、急于上车等摔倒,属于自身过错,责任自行承担。若因其他乘客推搡、拥挤致使他人摔倒,实施该行为的乘客存在过错,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合理损失。若公共交通工具运营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乘客安全,存在过错,也要承担相应责任。例如车门处有障碍物未清理致乘客摔倒,运营方需担责。在实际生活中,上车拥挤摔倒责任认定较为复杂,若遇到此类纠纷难以判断责任归属,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上车拥挤导致人摔倒的责任归属需依据实际情况判断各方过错程度来确定。
1.若因乘客自身疏忽、急于上车等自身原因摔倒,责任通常由其自行承担。乘客在乘车时应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
2.若因其他乘客推搡、拥挤等行为致使他人摔倒,实施该行为的乘客构成侵权,需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此类乘客未履行不侵犯他人安全的义务。
3.若公共交通工具运营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乘客安全,如未安排足够工作人员维持秩序、车辆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等,运营方有过错,要承担相应责任。像车门处有障碍物未清理致乘客摔倒,运营方就难辞其咎。
建议乘客增强安全意识,遵守秩序;运营方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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